酒厂超限使用他人商标 侵权当罚
2007-02-13 10:52:47
中国法院网讯 (陈群安 张黎辉 王艳) 一酒厂超过合作期限仍使用另一酒厂的商标,被行政处罚后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2月12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随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3年12月6日,随州某酒厂与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一年委托加工协议,生产“长峡”牌和“世纪缘”牌系列白酒,至2004年12月止。合作期满后,该厂未续签合同也未经许可,继续生产了“长峡”牌白酒1000箱和“世纪缘”牌白酒400箱。2006年1月,随州市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检查,工商局在该厂发现了这些白酒,遂予以封存,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厂不服,将工商部门推上被告席。
法院认为,该厂未续约且超期使用他人商品包装,属假冒侵权行为。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
2003年12月6日,随州某酒厂与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一年委托加工协议,生产“长峡”牌和“世纪缘”牌系列白酒,至2004年12月止。合作期满后,该厂未续签合同也未经许可,继续生产了“长峡”牌白酒1000箱和“世纪缘”牌白酒400箱。2006年1月,随州市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检查,工商局在该厂发现了这些白酒,遂予以封存,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厂不服,将工商部门推上被告席。
法院认为,该厂未续约且超期使用他人商品包装,属假冒侵权行为。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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