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法院年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3万元、城区法院年人均不低于3.5万元,其他地区应高于欠发达地区的保障标准。
□该保障标准从2007年起执行,2008年必须达标。
为确保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按照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1月24日,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制定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遵循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法院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将诉讼费、各项罚没收入和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层法院履行职能必需的经费需求予以足额保障。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不能与其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直接挂钩。
《意见》明确了浙江省基层法院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法院年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3万元、城区法院年人均不低于3.5万元,其他地区应高于欠发达地区的保障标准;并要求,该保障标准从2007年起执行,2008年必须达标,按年预算实际执行数考核。
《意见》强调,各基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各项罚没款及其他行政性收费,不得因收支脱钩而违反规定随意减免诉讼费,也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违规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将收取的诉讼费、各项罚没款收入和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安排基层法院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以收抵支”,不得根据支出预算向基层法院下达收费收入指标。
《意见》还要求,各县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按照程序批准建设的“两庭”项目,要确保建设经费的落实,不得要求法院自筹建设资金,避免形成工程负债,对以前因“两庭”建设所欠债务,法院应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清理核实,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债务解决计划,逐步消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