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将执行纳入社会治安综治目标考核范围
2007-01-15 09:20: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永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对落实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指导原则、工作要求和具体考核办法。这是落实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又一重大措施。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和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各成员单位的综合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多管齐下,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建立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政法委、综治办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网络;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与同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订和实施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于政府部门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应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要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中央综治办已决定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6年开始的执行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该《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非法干预,切实解决执行难,促进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和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各成员单位的综合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多管齐下,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建立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政法委、综治办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网络;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与同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订和实施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于政府部门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应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要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中央综治办已决定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6年开始的执行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该《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非法干预,切实解决执行难,促进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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