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子不发芽 56农户讨公道
2007-01-09 14:36:01
中国法院网讯 (陈实) 古语说,春天不播种,秋天没收获。可对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河北涿州的56户农民来说,2005年春天的辛勤播种并没有带给他们丰收的秋天。1月8日早上,56户房山区和河北省的农民早早来到房山法院长沟法庭,在房山区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他们勇敢的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出售种子的三才种子农药经销部经营者梁某告上了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法庭。
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房山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郑寒冬受农民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之一。
在起诉书中,56名原告诉称他们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及临近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乡农民,当地农民以种植水稻为主。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他们以每斤单价2元的价格从被告梁某经营的三才中农药经销部购买稻种,被告称稻种种类为305稻种。原告方购买后,于2006年5月初育苗,在育苗后在5月中旬发现稻种出苗不齐。原告方在5月17日,将情况反映到房山区消费者协会长沟分会。房山区消费者协会长沟分会收到投诉后,要求被告梁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梁某拒绝赔偿,后在房山区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房山区种子站于2006年5月23日从原告宋某家提取了剩余部分305稻种,并经被告梁某确认后签字封存,交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提取的稻种进行了检验,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被告经销的305稻种经该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发芽率为53%。发芽率远低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水稻种子发芽率不应低于80%的要求。
2006年6月初是春稻插播季节,但由于原告方购买了被告销售的305稻种,育苗后发芽率低,以致原告无秧苗插播。为此,众原告不得不四处购买秧苗,甚至导致当地秧苗价格奇高,有的原告购买了稻秧插播、有的没有购买到稻秧插播,只好改种玉米,有的改种麦茬稻,由此还产生了许多误工损失。众原告认为,正是因为因此被告出售发芽率不高的稻种,使原方不能及时插播春稻,给原告方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起诉要求赔偿。
但对于原告对自己出售不合格稻种的指控,梁某当庭否认。他反驳说,他的种子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得来的,并不是问题种子。6000斤种子都已销售一空,只是因为没有发票,所以没法证明而已。加之他不知道检测机构检测的种子是由谁提供的,从种子的样品上也辨别不出是他出售的,因此他不可能承认鉴定结果,除非农民们拿出证据证明检测的种子是他出售的。
由于涉及人员众多,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考虑到本案的原告多来自河北省,交通不便,法官在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短暂的休庭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对56名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于2005年底、2006年初销售的305稻种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属于劣种子,种子使用者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梁某赔偿56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的原告十分高兴,他们连声说:“感谢法院给我们主持了公道!说实话,赔我们这点种子钱并不多,但关键是出了口气!这回我们可要吸取教训,一定要买好种子,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房山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郑寒冬受农民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之一。
在起诉书中,56名原告诉称他们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及临近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乡农民,当地农民以种植水稻为主。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他们以每斤单价2元的价格从被告梁某经营的三才中农药经销部购买稻种,被告称稻种种类为305稻种。原告方购买后,于2006年5月初育苗,在育苗后在5月中旬发现稻种出苗不齐。原告方在5月17日,将情况反映到房山区消费者协会长沟分会。房山区消费者协会长沟分会收到投诉后,要求被告梁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梁某拒绝赔偿,后在房山区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房山区种子站于2006年5月23日从原告宋某家提取了剩余部分305稻种,并经被告梁某确认后签字封存,交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提取的稻种进行了检验,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被告经销的305稻种经该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发芽率为53%。发芽率远低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水稻种子发芽率不应低于80%的要求。
2006年6月初是春稻插播季节,但由于原告方购买了被告销售的305稻种,育苗后发芽率低,以致原告无秧苗插播。为此,众原告不得不四处购买秧苗,甚至导致当地秧苗价格奇高,有的原告购买了稻秧插播、有的没有购买到稻秧插播,只好改种玉米,有的改种麦茬稻,由此还产生了许多误工损失。众原告认为,正是因为因此被告出售发芽率不高的稻种,使原方不能及时插播春稻,给原告方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起诉要求赔偿。
但对于原告对自己出售不合格稻种的指控,梁某当庭否认。他反驳说,他的种子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得来的,并不是问题种子。6000斤种子都已销售一空,只是因为没有发票,所以没法证明而已。加之他不知道检测机构检测的种子是由谁提供的,从种子的样品上也辨别不出是他出售的,因此他不可能承认鉴定结果,除非农民们拿出证据证明检测的种子是他出售的。
由于涉及人员众多,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考虑到本案的原告多来自河北省,交通不便,法官在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短暂的休庭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对56名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于2005年底、2006年初销售的305稻种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属于劣种子,种子使用者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梁某赔偿56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的原告十分高兴,他们连声说:“感谢法院给我们主持了公道!说实话,赔我们这点种子钱并不多,但关键是出了口气!这回我们可要吸取教训,一定要买好种子,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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