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机制引入执行程序提升执行信用度
2006-12-28 10:44: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红梅 戚桂亮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简称,它起源于美国,最初是指20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执行程序引入ADR机制可以称为非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称为强制执行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本人执行的大量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它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如下:
一、可以有效避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与采取强制措施的对抗性
当今改革和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了社会矛盾的突出与丛生,各种利益主体在市场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中的矛盾与冲突随着市场的运作而日趋激烈,市场的钻营性和逐利性决定了诚信体系建立的紧迫与艰巨,市场对资本的依赖与崇拜激化了社会上原始的不公平,经济上的矛盾和动荡有时直接被表现出政治的不安定,法院受案数量急骤增加,自觉履行率极低,大量生效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
而在执行程序中,由于社会矛盾与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尖锐化与群体化的特点,亲情、友情等熟人社会的良性特质在利益个体化中被越来越多的猜忌与对抗所冲淡,这给稳定的人际与社际环境频添了动荡的因素。对执行的最直接的影响仅单靠法院执行机构将使案件难以执行甚至执行不了,或者即使案件执行完了而又可能引发甚至激化了其它的矛盾,从而,造成执行的信用度很低,收不到好的执行效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极端的强调“强制”的力量,执行的效果只能适得其反。而ADR机制所具有的调解功能却正好能克服这些问题。如笔者所创制的“以调解促和解”执行法既是如此。
笔者认为,审判程序中的“辩法析理、定纷止争”同样适用执行程序,因为有些矛盾在审判程序中不一定得到全部解决,执行程序应是解决矛盾的最后关口,如果在执行中片面理解强制措施的适用,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工作中将调节原则贯穿于执行过程始终,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员和法律阐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及时平息纠纷,有效化解矛盾。
近两年笔者在处理被执行人为泰安特种车制造厂、泰安巨陵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及市重点企业案件时,多是采取的这种执行方法。这些单位既是我市重点企业又是改制的老企业,下岗职工多,债权债务纠纷多,涉案标的高,由于多年的经营,存在的敏感问题较多,如执行不慎,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而通过这种方法的执行,即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有利于被执行人的长远发展,既化解了矛盾又确保了社会稳定,还为法院以后执行涉及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最终,各方都很满意,从而受到了极好的执行效果。
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财产管理制度现存的问题与强制执行的可行性较差的矛盾
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财产管理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备,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受托律师甚至可以取得执行调查令,在这种情况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一般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而我国目前的社会财产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不规范,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受到信息渠道、调查手段等制约。所以我采用“申请执行人提供,法院以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申报”三位一体的执行财产查明方式。
根据这一特点,可以采用“繁简分流”执行法,将所有案件分为以下四类:一类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对立情绪不大、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二类是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思表示,经做工作,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三类是在诉讼程序中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有明确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四类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需由申请人配合或法院以职权调查才能执行的案件。
将前三类案件列为简案,做到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便于在短期内执行结案。将第四类案件列为繁案,执行中尽量做到“五查两告知”。“五查”即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查询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搜查被执行人的住处或营业场所。“两告知”即告知申请人有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详细财产线索和具体住址的义务,即举证责任;告知申请人在案件执行不能时有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因案释法、以理服人,既便第四类案件执结不了,也会减小申请人对法院的不满,做到及时中止、终结案件执行。
三、可以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供一种缓冲机制
ADR程序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机会,促进社会的安定平和上独具优势,无论是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还是对于家庭、邻里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安定平和的维系以及促进社会文明道德程度的提高都具有强制执行措施所不具有的特殊价值。由于ADR的结果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其自动履行率远比强制执行的效果好,免除了社会为执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增加了安定的因素。如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离婚、相邻关系、交通肇事赔偿等居多,这一类案件采取“谈心交流”执行法和“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执行法,执行的效果实践证明就比较好。
在执行实务中笔者注意到,很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未能认识到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简单粗暴的问话已不适应现在的执行工作,这就要吃透案情,切实掌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真正原因,用真情实意、用耐心去感召每一位被执行人,做足做活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讲清楚申请人的困难,让被执行人比较自己与申请人的困难,为双方当事人着想,以诚待人,耐心说理,话不偏、语不燥,同时讲明法律的严肃性,抓住时机,对症下药,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如笔者在在执行殷庆华与徐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时,查明被执行人徐明正在服刑,家中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争得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服刑期满释放后再到其原住处找人时已是人去楼空,经多方寻找均未果,但执行人员并未就此轻言放弃,而是穿梭于被执行人父母家中,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的父母被执行人员的韧劲和真情所感动,将他儿子现在的住址告诉了法院,从而得以成功找到了被执行人,将该案即时恢复执行。
在这次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徐明家庭也非常困难,徐明兄弟两人,弟弟因病已去世,赡养父母的义务全部落在他一人身上,加上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非常困难,执行人员考虑到这个原因将双方约在一起,指出被执行人以家庭困难为由不履行义务是错误的并对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讲道理、说法律,使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失去亲人的伤害的严重性,即使按判决支付经济赔偿,尽管自己家庭生活困难,但相对于失去亲人的痛苦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此仅为对申请人家人在心理上的一点补偿,最后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表示道歉,取得对方谅解和理解,以支付赔偿款26000元结案。
另外,对大多数被执行人来讲,以说服教育为主,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但总有些极少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的,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不拖泥带水,体现法律的威严。在执行岱岳区政府办公室为被执行人一案时,被执行人所办实体欠一企业货款10万余元,实体被撤消由岱岳区政府办公室承担还款义务,虽经多次执行,宣传法律,但该单位仰仗自己行政地位,一直拖着不执行,成为“骨头案”,在教育宣传法律无望时,果断从银行强制扣划其存款11万元,该案执结。
四、借助社会各方调解人介入执行,可以提升法院执行信用度
司法信用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信用危机已经悄然而至,突出的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法律、判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循环运作的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司法信用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在执行程序中,司法信用危机直接地表现在“法律白条”、“执行难”等对法院执行的不信任。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执行,使大量的裁判案件得以执行,最终使执行这种公力救济程序得以运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了最终的结果,程序的安定性由理论状态转变成为现实状态。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如为村街居民的,可以由居委会书记、主任介入调解;如是企事业职工的可由其单位负责人介入调解;对于法人的可由其主管部门介入调解等等。
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有热心和责任心,执行工作无大小,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不仅关系到申请人的利益,更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只有为当事人着想,让当事人认可,才能化解矛盾。
在执行河北省景县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一起一死一伤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时,作为受害者亲属的申请人,由于失去亲人的沉重打击,情绪激动,考虑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担心有地方保护主义,针对这一情况笔者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打消了申请人的顾虑,使其一块配合执行。
而被执行人之一的刘某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加之是一个农村青年,家庭困难且尚未成家,即便刑满释放,也无任何财产执行。另一被执行人的腾某系肇事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长期在外躲藏。这种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完全可以复函委托法院建议对该案中止,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但考虑到受害者的悲惨处境,笔者一连几天带书记员到相关部门做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寻找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查找到了腾某在某村正准备回迁的房产,在耐心细致地做通该村书记协助执行的工作后,书记主动带着被执行人的家属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和申请人协商处理。
考虑到执行时机已成熟,笔者及时约双方当事人到庭,从有利于双方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经过大量细致耐心地工作,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被执行人并当庭履行了和解协议,使这起在申请人看来都无法执行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者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一、可以有效避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与采取强制措施的对抗性
当今改革和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了社会矛盾的突出与丛生,各种利益主体在市场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中的矛盾与冲突随着市场的运作而日趋激烈,市场的钻营性和逐利性决定了诚信体系建立的紧迫与艰巨,市场对资本的依赖与崇拜激化了社会上原始的不公平,经济上的矛盾和动荡有时直接被表现出政治的不安定,法院受案数量急骤增加,自觉履行率极低,大量生效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
而在执行程序中,由于社会矛盾与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尖锐化与群体化的特点,亲情、友情等熟人社会的良性特质在利益个体化中被越来越多的猜忌与对抗所冲淡,这给稳定的人际与社际环境频添了动荡的因素。对执行的最直接的影响仅单靠法院执行机构将使案件难以执行甚至执行不了,或者即使案件执行完了而又可能引发甚至激化了其它的矛盾,从而,造成执行的信用度很低,收不到好的执行效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极端的强调“强制”的力量,执行的效果只能适得其反。而ADR机制所具有的调解功能却正好能克服这些问题。如笔者所创制的“以调解促和解”执行法既是如此。
笔者认为,审判程序中的“辩法析理、定纷止争”同样适用执行程序,因为有些矛盾在审判程序中不一定得到全部解决,执行程序应是解决矛盾的最后关口,如果在执行中片面理解强制措施的适用,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工作中将调节原则贯穿于执行过程始终,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员和法律阐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及时平息纠纷,有效化解矛盾。
近两年笔者在处理被执行人为泰安特种车制造厂、泰安巨陵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及市重点企业案件时,多是采取的这种执行方法。这些单位既是我市重点企业又是改制的老企业,下岗职工多,债权债务纠纷多,涉案标的高,由于多年的经营,存在的敏感问题较多,如执行不慎,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而通过这种方法的执行,即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有利于被执行人的长远发展,既化解了矛盾又确保了社会稳定,还为法院以后执行涉及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最终,各方都很满意,从而受到了极好的执行效果。
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财产管理制度现存的问题与强制执行的可行性较差的矛盾
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财产管理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备,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受托律师甚至可以取得执行调查令,在这种情况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一般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而我国目前的社会财产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不规范,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受到信息渠道、调查手段等制约。所以我采用“申请执行人提供,法院以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申报”三位一体的执行财产查明方式。
根据这一特点,可以采用“繁简分流”执行法,将所有案件分为以下四类:一类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对立情绪不大、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二类是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思表示,经做工作,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三类是在诉讼程序中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有明确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四类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需由申请人配合或法院以职权调查才能执行的案件。
将前三类案件列为简案,做到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便于在短期内执行结案。将第四类案件列为繁案,执行中尽量做到“五查两告知”。“五查”即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查询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搜查被执行人的住处或营业场所。“两告知”即告知申请人有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详细财产线索和具体住址的义务,即举证责任;告知申请人在案件执行不能时有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因案释法、以理服人,既便第四类案件执结不了,也会减小申请人对法院的不满,做到及时中止、终结案件执行。
三、可以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供一种缓冲机制
ADR程序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机会,促进社会的安定平和上独具优势,无论是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还是对于家庭、邻里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安定平和的维系以及促进社会文明道德程度的提高都具有强制执行措施所不具有的特殊价值。由于ADR的结果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其自动履行率远比强制执行的效果好,免除了社会为执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增加了安定的因素。如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离婚、相邻关系、交通肇事赔偿等居多,这一类案件采取“谈心交流”执行法和“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执行法,执行的效果实践证明就比较好。
在执行实务中笔者注意到,很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未能认识到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简单粗暴的问话已不适应现在的执行工作,这就要吃透案情,切实掌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真正原因,用真情实意、用耐心去感召每一位被执行人,做足做活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讲清楚申请人的困难,让被执行人比较自己与申请人的困难,为双方当事人着想,以诚待人,耐心说理,话不偏、语不燥,同时讲明法律的严肃性,抓住时机,对症下药,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如笔者在在执行殷庆华与徐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时,查明被执行人徐明正在服刑,家中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争得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服刑期满释放后再到其原住处找人时已是人去楼空,经多方寻找均未果,但执行人员并未就此轻言放弃,而是穿梭于被执行人父母家中,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的父母被执行人员的韧劲和真情所感动,将他儿子现在的住址告诉了法院,从而得以成功找到了被执行人,将该案即时恢复执行。
在这次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徐明家庭也非常困难,徐明兄弟两人,弟弟因病已去世,赡养父母的义务全部落在他一人身上,加上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非常困难,执行人员考虑到这个原因将双方约在一起,指出被执行人以家庭困难为由不履行义务是错误的并对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讲道理、说法律,使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失去亲人的伤害的严重性,即使按判决支付经济赔偿,尽管自己家庭生活困难,但相对于失去亲人的痛苦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此仅为对申请人家人在心理上的一点补偿,最后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表示道歉,取得对方谅解和理解,以支付赔偿款26000元结案。
另外,对大多数被执行人来讲,以说服教育为主,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但总有些极少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的,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不拖泥带水,体现法律的威严。在执行岱岳区政府办公室为被执行人一案时,被执行人所办实体欠一企业货款10万余元,实体被撤消由岱岳区政府办公室承担还款义务,虽经多次执行,宣传法律,但该单位仰仗自己行政地位,一直拖着不执行,成为“骨头案”,在教育宣传法律无望时,果断从银行强制扣划其存款11万元,该案执结。
四、借助社会各方调解人介入执行,可以提升法院执行信用度
司法信用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信用危机已经悄然而至,突出的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法律、判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循环运作的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司法信用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在执行程序中,司法信用危机直接地表现在“法律白条”、“执行难”等对法院执行的不信任。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执行,使大量的裁判案件得以执行,最终使执行这种公力救济程序得以运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了最终的结果,程序的安定性由理论状态转变成为现实状态。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如为村街居民的,可以由居委会书记、主任介入调解;如是企事业职工的可由其单位负责人介入调解;对于法人的可由其主管部门介入调解等等。
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有热心和责任心,执行工作无大小,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不仅关系到申请人的利益,更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只有为当事人着想,让当事人认可,才能化解矛盾。
在执行河北省景县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一起一死一伤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时,作为受害者亲属的申请人,由于失去亲人的沉重打击,情绪激动,考虑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担心有地方保护主义,针对这一情况笔者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打消了申请人的顾虑,使其一块配合执行。
而被执行人之一的刘某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加之是一个农村青年,家庭困难且尚未成家,即便刑满释放,也无任何财产执行。另一被执行人的腾某系肇事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长期在外躲藏。这种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完全可以复函委托法院建议对该案中止,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但考虑到受害者的悲惨处境,笔者一连几天带书记员到相关部门做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寻找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查找到了腾某在某村正准备回迁的房产,在耐心细致地做通该村书记协助执行的工作后,书记主动带着被执行人的家属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和申请人协商处理。
考虑到执行时机已成熟,笔者及时约双方当事人到庭,从有利于双方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经过大量细致耐心地工作,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被执行人并当庭履行了和解协议,使这起在申请人看来都无法执行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者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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