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结案凭证的思考
2006-12-15 15:09: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一平 金晓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案件结案的方式有以下四种: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中第2、3种结案方式规定的裁定书作为结案凭证,对第1、4种结案方式的结案凭证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作法很多,有的以申请人的收条作为结案凭证、有的以申请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作为结案凭证、有的以执行和解协议作为结案凭证、也有以法院各义出具的结案证明或执行案件经办人所作的结案说明,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以第1、4种方式结案的,法院也应当制作裁定书作为结案凭证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一、以裁定作为结案凭证是民事执行的性质所决定的
民事执行是依债权人之申请,由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是公权力对已确定的私权的救济,故执行行为属于公法意义上的行为。执行程序启动后,整个执行过程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执行结案作为整个执行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整个执行程序的一部分,故也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因而作为结案凭证也应由执行机构作出。
二、以裁定书作为结案凭证是执行程序规范完整的要求
规范是司法改革的主题,《执行规定》对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调查、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制裁措施、执行救济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比如执行程序的启动规定了程序开始的原因,申请执行的程序、期限等。经过一系列的环节,案件如以1、4种方式得以执行结案,又没有相应的结案凭证,笔者认为,整个程序尚不完备,似有虎头蛇尾之嫌。
三、法院制作结案凭证是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即以第1种方式结案,包括了执行一部分,其余权利人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这种情形。这种情形在以第4种方式结案中也会存在。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才能生效,撤诉也应当由法院审查后再裁定是否准许。诉讼程序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可能会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的,执行阶段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有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本案申请人同时又是另一案的被执行人,如其放弃本案实体权利是否合法就颇值商榷。故执行机构也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如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权利人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可予结案并制作结案凭证;反之,则不予结案,继续执行。规定第1、4种结案方式必须制作结案凭证,就弥补了这一漏洞,结案凭证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法院对权利人处分权的一种监督和确认。
四、制作执行结案凭证是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向执行法院索要结案凭证,有的是为了图个放心,防止今后对方当事人再来主张权利,法院再来执行;有的是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索要结案凭证,作为向主债人追偿的依据;有的是交警部门前期扣留了肇事车辆或保证金,索要结案凭证向交警部门领回扣留物等等,而经办执行员往往会拒绝被执行人的这一要求,即使满足被执行人的这一要求,也是对方当事人的收条或结案证明,也有的会以执行法院或承办法官名义出具结案证明。事实上,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完毕后,向法院索要结案凭证,也是合情合理的只是在立法上无此规定,法院无法满足被执行人的这一要求,或者满足其这一要求很不规范。
总结起来,执行结案凭证有如下好处:规范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案件质量。笔者以上对执行结案凭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粗浅的分析,那么结案凭证以什么形式为妥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裁定方式,理由有二:一是执行结案凭证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应当使用裁定;二是为了和第2、3种结案方式相统一,这样,执行结案的都以裁定书为依据。
作为结案凭证的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时间、立案时间、执行依据的基本情况;
3、履行、执行情况。这是裁定书的重点,包括应载明交付款的时间、数额、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制裁措施情况,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以及财产拍卖、变卖情况等。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应载明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有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也应载明于裁定书中;
4、权利人对结案的意思表示;
5、适用法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执行规定第108条;
6、裁定书主文可作如此表述:×××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一、以裁定作为结案凭证是民事执行的性质所决定的
民事执行是依债权人之申请,由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是公权力对已确定的私权的救济,故执行行为属于公法意义上的行为。执行程序启动后,整个执行过程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执行结案作为整个执行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整个执行程序的一部分,故也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因而作为结案凭证也应由执行机构作出。
二、以裁定书作为结案凭证是执行程序规范完整的要求
规范是司法改革的主题,《执行规定》对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调查、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制裁措施、执行救济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比如执行程序的启动规定了程序开始的原因,申请执行的程序、期限等。经过一系列的环节,案件如以1、4种方式得以执行结案,又没有相应的结案凭证,笔者认为,整个程序尚不完备,似有虎头蛇尾之嫌。
三、法院制作结案凭证是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即以第1种方式结案,包括了执行一部分,其余权利人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这种情形。这种情形在以第4种方式结案中也会存在。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才能生效,撤诉也应当由法院审查后再裁定是否准许。诉讼程序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可能会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的,执行阶段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有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本案申请人同时又是另一案的被执行人,如其放弃本案实体权利是否合法就颇值商榷。故执行机构也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如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权利人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可予结案并制作结案凭证;反之,则不予结案,继续执行。规定第1、4种结案方式必须制作结案凭证,就弥补了这一漏洞,结案凭证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法院对权利人处分权的一种监督和确认。
四、制作执行结案凭证是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向执行法院索要结案凭证,有的是为了图个放心,防止今后对方当事人再来主张权利,法院再来执行;有的是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索要结案凭证,作为向主债人追偿的依据;有的是交警部门前期扣留了肇事车辆或保证金,索要结案凭证向交警部门领回扣留物等等,而经办执行员往往会拒绝被执行人的这一要求,即使满足被执行人的这一要求,也是对方当事人的收条或结案证明,也有的会以执行法院或承办法官名义出具结案证明。事实上,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完毕后,向法院索要结案凭证,也是合情合理的只是在立法上无此规定,法院无法满足被执行人的这一要求,或者满足其这一要求很不规范。
总结起来,执行结案凭证有如下好处:规范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案件质量。笔者以上对执行结案凭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粗浅的分析,那么结案凭证以什么形式为妥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裁定方式,理由有二:一是执行结案凭证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应当使用裁定;二是为了和第2、3种结案方式相统一,这样,执行结案的都以裁定书为依据。
作为结案凭证的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时间、立案时间、执行依据的基本情况;
3、履行、执行情况。这是裁定书的重点,包括应载明交付款的时间、数额、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制裁措施情况,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以及财产拍卖、变卖情况等。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应载明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有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也应载明于裁定书中;
4、权利人对结案的意思表示;
5、适用法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执行规定第108条;
6、裁定书主文可作如此表述:×××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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