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问题初探
2006-12-14 15:02: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宏奇
  我国的宪法未对陪审制度进行规定,有关人民陪审法律制度体现在如下法律当中,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其中的第一条就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不难发现迄今为止的法律规定仅限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阶段,对于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人民陪审员能否介入,尚无法律规定。但是也有人认为审判与执行是不可分割的程序,审判之中有执行,执行之中有审判,如审判程序中有关先予执行裁定的,要适用民事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而在执行程序中有案外人异议制度,又要适用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①,从这一角度去理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执行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问题的提出

  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在全国占80%,相应的执行案件也在基层法院,矛盾也大多集中基层法院,据统计近三年来涉诉上访案件中近七成都与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有关②。探索基层法院执行新途径,解决好基层法院的“执行难”对于解决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探索基层法院的执行新途径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把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由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延伸到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人民陪审员不仅陪审而且陪执。

  按照以往的做法,人民陪审员应从某一行业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但是由于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面临的主要是农村和农民,案件大多不具有专业性,不可能也没必要那样来遴选人民陪审员。笔者对某一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统计分析,从职业上划分,他们中的农民占25.6%, 个体工商户33.7%,乡、镇、村和街道干部占30.6%,其他占10.1%;同时也对该基层法院一年内的诉讼案件当事人职业成分进行的统计,这些当事人中的农民占26.5%,个体工商户30.8%,乡、镇、村和街道干部占31.7%,其他占11.0%。③从中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与诉讼当事人的组成来源在比例上是有些接近的。如此也就为人民陪审员介入到执行中去,发挥其自身优势奠定了基础。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优势

  1、在寻找方面的优势。当今执行难难就难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觅。从以上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来源看,基层法院所聘用的陪审员大多都分布在当事人之间,由于现在的基层法院实行审执分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根本就不认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时打听周围群众,一般都不愿告知。而人民陪审员这方面就有着独到的优势,地处农村与城市不同,方圆四周都认识,人民陪审员在寻找被执行人与被执行财产时能够保证及时而又准确。通过对某一基层法院的统计调查,在有人民陪审员陪执的57件案件中无一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异议,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异议审查环节,更没有发生一起财产执行错误。

  2、在执行和解上的优势。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规定执行过程调解制度,致使有的案件即使有和解可能,执行人员也不能直接参与其中,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介入能够起到抓住时机,与双方执行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与对话,缓解彼此的对立情绪,促使执行当事人向和解方面转化。由于人民陪审员就是来源于当事人,他们与当事人有着某种联系甚至与当事人有着亲戚关系④,很容易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最终结果和解率很高。有的执行案件如果按照正常的强制措施运作,需要经过查封、异议、委托评估、委托拍卖、交付标的,涉及不动产的还需强制搬迁,有的案件甚至强制手段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很容易使案件和解,省去上面的强制程序,效率成倍提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在强制手段适用上的优势。对于经过执行和解仍然不能结案的,缺少不了及时适用强制手段。基层法院执行所面对的都是农村,有的甚至很偏远,被执行人相对来说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强制手段实施过程中阻拦警车、围攻干警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而人民陪审员陪执,由于他们与当地群众有着天然联系,通过他们之口向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讲情讲法,能够及时化解老百姓的过急情绪,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对被执行财产比较熟悉,能够有效防止执行人员对财产辨识上出现的偏差。笔者对某一法院陪审员陪执的案件进行统计,57起执行案件中不仅没有一起差错,而且未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入。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既陪审,对于陪执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此缺失的法律制度致使执行机构在运用陪审员陪执时束手束脚,底气不足。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向当事人出示或表明身份时也会出现一些尴尬。

  二是陪执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存在问题。虽然《决定》第十条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已作规定,但由于中西部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及其家庭成员都在生活在当事人中,执行工作又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工作,陪审员不免会有一些担心与顾虑。

  最后,与人民陪审员陪审一样,陪审员陪执时也会遇到经费的困扰。基层法院聘任的人民陪审员中大多没有固定的职业,亦无固定收入,地方财政也较困难,这是我们在研究陪审员的陪执问题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作者单位:安徽省霍邱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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