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弱势群体 维护司法权威
石景山法院为21名申请人兑付60万案款
2006-12-13 08:31:52
中国法院网讯 (刘鹏 韩丽虹/文 曹栋/图) 12月12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21名申请执行人领取到法院为他们执行回来的案款。此次集中发还的案款涉及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赔偿款、交通事故赔偿款、人身损害赔偿款、职工工资、承包费、货款等,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发还的案款中最少的553元,最多的36.7234万元。案款均为该院近期执结,其中2起案件立案当天执行完毕,50%的案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在兑现大会上,该院副院长董桂宾说:“立足本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在执行工作中,石景山区法院始终以司法为民为工作宗旨,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有关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赔偿等关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案件的执行作为工作中的重点。”
在执行工作中,石景山区法院始终以“司法为民”为工作宗旨,把有关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赔偿款等关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案件的有效执行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心捍卫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997年4月14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8岁的彭渝放学回家,行走至八角街道办事处附近时,被被告史子轩骑的自行车撞倒,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鉴定,彭渝脑外伤后致轻度记忆障碍,伤残赔偿指数为10%,被告史子轩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997年8月原告彭渝诉至石景山区法院,要求史子轩赔偿损失,经法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史子轩赔偿原告人民币1.5388万元。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1998年9月17日,原告彭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史子轩当时只有15岁,其父亲史建民与母亲王春玲已离婚,其由母亲王春林抚养。但王春玲一直对法院执行工作持抵触情绪,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999年2月也仅履行了3000元。之后,王春玲失业,没有了收入来源,2004年史子轩满18岁后,也没有收入来源,二人均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金,该案一度陷入无法执行状态。
执行开始阶段,史子轩的父亲史建民到国外工作,无法联系。但是执行法官魏长朋并没有间断对该案的执行,每年逢年过节时都要到王春玲以及史子轩的奶奶樊凤霞家调查并做工作。
今年11月,魏长朋再次来到樊凤霞家,最终,执行法官认真负责、为民执法的工作精神打动了樊凤霞,并向法官许诺,一定要与在印尼的儿子取得联系。11月28日,史建民回国后立即来到法院,找到法官,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将剩余赔偿款交清。发还大会上,申请人拿着赔偿款,感动地说:“魏长朋法官这种敬业精神打动了我,从他身上我看到了法律的公正、法官的正气。”
在原告仝新芳与被告孙连萍人身伤害申请执行一案中,孙连萍须向仝新芳支付赔偿金1105元。此案标的额虽小,但孙连萍态度强硬蛮横,执行具有相当的难度。一个周末,正在家中休息的执行法官任富接到仝新芳的电话,说孙连萍正在家中。任富放下电话立即赶到法院,带领法警迅速前往。途中,仝新芳又来电话说孙连萍出去了。执行人员得知此情况后并没有马上返回,而是决定在孙连萍住所附近等候她的出现。约一小时后,孙连萍果然返回家中,执行人员迅速赶到孙连萍住所。孙连萍见状,纠集几人试图阻拦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官见其丝毫没有履行义务的诚意,立即命令法警将孙连萍送至拘留所,就在执行法官准备为其办理拘留手续时,抗拒执行的孙连萍终于妥协,答应马上履行义务,当天将案款全额交至法院。
在兑现大会上,该院副院长董桂宾说:“立足本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在执行工作中,石景山区法院始终以司法为民为工作宗旨,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有关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赔偿等关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案件的执行作为工作中的重点。”
在执行工作中,石景山区法院始终以“司法为民”为工作宗旨,把有关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赔偿款等关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案件的有效执行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心捍卫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997年4月14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8岁的彭渝放学回家,行走至八角街道办事处附近时,被被告史子轩骑的自行车撞倒,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鉴定,彭渝脑外伤后致轻度记忆障碍,伤残赔偿指数为10%,被告史子轩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997年8月原告彭渝诉至石景山区法院,要求史子轩赔偿损失,经法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史子轩赔偿原告人民币1.5388万元。被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1998年9月17日,原告彭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史子轩当时只有15岁,其父亲史建民与母亲王春玲已离婚,其由母亲王春林抚养。但王春玲一直对法院执行工作持抵触情绪,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999年2月也仅履行了3000元。之后,王春玲失业,没有了收入来源,2004年史子轩满18岁后,也没有收入来源,二人均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金,该案一度陷入无法执行状态。
执行开始阶段,史子轩的父亲史建民到国外工作,无法联系。但是执行法官魏长朋并没有间断对该案的执行,每年逢年过节时都要到王春玲以及史子轩的奶奶樊凤霞家调查并做工作。
今年11月,魏长朋再次来到樊凤霞家,最终,执行法官认真负责、为民执法的工作精神打动了樊凤霞,并向法官许诺,一定要与在印尼的儿子取得联系。11月28日,史建民回国后立即来到法院,找到法官,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将剩余赔偿款交清。发还大会上,申请人拿着赔偿款,感动地说:“魏长朋法官这种敬业精神打动了我,从他身上我看到了法律的公正、法官的正气。”
在原告仝新芳与被告孙连萍人身伤害申请执行一案中,孙连萍须向仝新芳支付赔偿金1105元。此案标的额虽小,但孙连萍态度强硬蛮横,执行具有相当的难度。一个周末,正在家中休息的执行法官任富接到仝新芳的电话,说孙连萍正在家中。任富放下电话立即赶到法院,带领法警迅速前往。途中,仝新芳又来电话说孙连萍出去了。执行人员得知此情况后并没有马上返回,而是决定在孙连萍住所附近等候她的出现。约一小时后,孙连萍果然返回家中,执行人员迅速赶到孙连萍住所。孙连萍见状,纠集几人试图阻拦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官见其丝毫没有履行义务的诚意,立即命令法警将孙连萍送至拘留所,就在执行法官准备为其办理拘留手续时,抗拒执行的孙连萍终于妥协,答应马上履行义务,当天将案款全额交至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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