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不平摔伤人 建设局疏于职守赔偿
2006-12-06 19:49:55
中国法院网讯 (陈健全 顾海浪 卢国平) 摩托车司机小李在公路上摔伤后,将疏于职守的建设局告上法庭。12月5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法院调解,小李拿到了如皋市建设局赔偿的16870元人民币。
今年5月11日夜,如皋市某公司的员工小李驾驶轻便摩托车回家,途经如皋市海阳大桥南引桥时,遇路面坑洼,小李猝不及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血肿、颅底骨折等,花去医疗费9474.20元。事发后,如皋交巡警大队派员勘察了现场,绘制的现场图记载,事发路段南北向共有4个坑,长度在1米至1.4米之间,宽度在0.5米到1米之间,深度在0.10米至0.15米之间。小李认为,如皋市建设局对市内道路未尽养护管理义务,理当负责,几经交涉未果后,他将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0080元,但建设局对其请求仍是不予理睬。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建设局作为管理人,未能及时组织修复或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修复,又未能证实在上述路段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提醒过往车辆行人充分注意的义务,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小李的损失即医疗费9474.20元、误工费4457.98元、护理费53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营养费136元、财物损失1206元,合计16114.32元,全部由建设局赔偿。
建设局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11月24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中,建设局提出,小李受伤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他没有举证是因路上的坑洼导致摔倒、小李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证和行使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又未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实行右侧通行,所以小李也存在过错,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而小李辩称,道路坑洼是明显的事实,自己摔倒时,不可能当场有照相机或摄像机准确地拍到;上诉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自己不可能注意到路上有坑,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虽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差距仍然较大,调解未成。主审此案的法官见此案起因纯属意外,双方有调解的的基础,遂在庭后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愿就小李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与本案一揽子解决。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法官当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已经履行了协议。
今年5月11日夜,如皋市某公司的员工小李驾驶轻便摩托车回家,途经如皋市海阳大桥南引桥时,遇路面坑洼,小李猝不及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血肿、颅底骨折等,花去医疗费9474.20元。事发后,如皋交巡警大队派员勘察了现场,绘制的现场图记载,事发路段南北向共有4个坑,长度在1米至1.4米之间,宽度在0.5米到1米之间,深度在0.10米至0.15米之间。小李认为,如皋市建设局对市内道路未尽养护管理义务,理当负责,几经交涉未果后,他将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0080元,但建设局对其请求仍是不予理睬。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建设局作为管理人,未能及时组织修复或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修复,又未能证实在上述路段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提醒过往车辆行人充分注意的义务,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小李的损失即医疗费9474.20元、误工费4457.98元、护理费53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营养费136元、财物损失1206元,合计16114.32元,全部由建设局赔偿。
建设局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11月24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中,建设局提出,小李受伤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他没有举证是因路上的坑洼导致摔倒、小李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证和行使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又未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实行右侧通行,所以小李也存在过错,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而小李辩称,道路坑洼是明显的事实,自己摔倒时,不可能当场有照相机或摄像机准确地拍到;上诉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自己不可能注意到路上有坑,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虽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差距仍然较大,调解未成。主审此案的法官见此案起因纯属意外,双方有调解的的基础,遂在庭后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愿就小李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与本案一揽子解决。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法官当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已经履行了协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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