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类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2006-12-05 15:55:41 | 来源:三秦都市报 | 作者:薛昆
《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将从2007年4月1日施行,届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以下四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一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二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是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四是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以下四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一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二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是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四是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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