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
2005-10-12 16:52:41 | 作者:张斌峰 王雄 肖来朋
  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新建煤矿设计能力除受资源、地质条件限制外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新建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在5000立方米以上;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应当实行企业化生产。

  条例对企业配备安全生产专职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

  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30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同时废止。(文章原载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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