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告南通市交通局违法征收养路费败诉
2006-12-01 10:14:26
中国法院网讯 (卢国平) 11月28日,状告江苏省南通市交通局违法征收养路费的丁先生,收到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院判决丁先生败诉。据了解,这是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认为“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后,全国判决的第一例此类案件。
丁先生有一辆轿车。今年8月30日,南通市交通局委托公路管理处向丁先生征收了9月份的公路养路费120元。丁先生向崇川法院起诉称,1997年《公路法》颁布后,《公路管理条例》已自然失效,交通部门依据该条例制定并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因此缺乏立法依据;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养路费征收的内容依据亦被否定,因此交通局委托公路管理处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缺乏法律依据,是违法征收,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该征收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南通市交通局辩称,1999年修改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已由法律授权给国务院决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对费改税的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在燃油税开征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符合法律规定。丁先生所称《公路管理条例》已自然失效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征收行为合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认为,《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针对该问题,在国发[2000]34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路税费改革的方向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即用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费,用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在新税开征之后,将停止相关收费。在燃油税依法开征之前,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授权国务院规定,故国发[2000]34号通知及一系列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规定仍然有效,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仍应继续执行。南通市公路管理处受南通市交通局委托,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且收费数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违法之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后,丁先生表示不服,称将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丁先生有一辆轿车。今年8月30日,南通市交通局委托公路管理处向丁先生征收了9月份的公路养路费120元。丁先生向崇川法院起诉称,1997年《公路法》颁布后,《公路管理条例》已自然失效,交通部门依据该条例制定并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因此缺乏立法依据;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养路费征收的内容依据亦被否定,因此交通局委托公路管理处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缺乏法律依据,是违法征收,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该征收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南通市交通局辩称,1999年修改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已由法律授权给国务院决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对费改税的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在燃油税开征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符合法律规定。丁先生所称《公路管理条例》已自然失效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征收行为合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认为,《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针对该问题,在国发[2000]34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路税费改革的方向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即用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费,用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在新税开征之后,将停止相关收费。在燃油税依法开征之前,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授权国务院规定,故国发[2000]34号通知及一系列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规定仍然有效,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仍应继续执行。南通市公路管理处受南通市交通局委托,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且收费数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违法之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后,丁先生表示不服,称将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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