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未办养路费变更 原车主补交8500元
2008-10-15 14:25:31
     中国法院网讯 (石德坤)  二手车经过协议出卖虽已过户,但由于买卖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到养路费征稽所办理变更手续。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明确原车主仍需对买主欠缴的养路费承担责任。  

  2006年6月,车主张某将自家车卖给了田某并到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没有到养路费征稽所办理变更手续。张某缴纳了卖车当月的养路费,并告知田某下月起由田某自行到养路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谁知田某从买车后并没有主动缴纳养路费,并一直躲避张某和养路费征稽所,导致张某被路政部门处罚。现路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欠缴的养路费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查认为,车辆虽已过户,但双方并未到养路费征稽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张某作为原车主仍需对田某欠缴养路费的行为应承担责任,因此裁定由张某补缴养路费、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8500元。

  据了解,目前很多车辆交易时只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而往往不及时到养路费征稽所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为新车主的信息在养路费征缴所备案,而如果新车主未能及时缴纳,原车主就仍应承担拖欠养路费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