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带酒水收费”案消费者胜诉
2006-11-22 16:35:59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伍晓阳
受到社会关注的昆明市消费者高明诉一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的请求。
今年9月4日,高明等人到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快餐店因高明等自带饮料,在餐费之外还收取高明15元酒水服务费。高明随后起诉快餐店,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
受理案件的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高明到荔源快餐店就餐,接受快餐店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示,并为消费者接受后,上述内容即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荔源快餐店未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明示,并未经高明同意。故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日前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今年9月4日,高明等人到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快餐店因高明等自带饮料,在餐费之外还收取高明15元酒水服务费。高明随后起诉快餐店,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
受理案件的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高明到荔源快餐店就餐,接受快餐店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示,并为消费者接受后,上述内容即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荔源快餐店未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明示,并未经高明同意。故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日前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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