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高”销售假“鳄鱼”被罚10万状告工商局败诉
2006-10-30 09:47:55
中国法院网讯 (凌建 刘颜艳) 因不服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13日,海淀工商分局认定原告从2004年8月初至2005年4月初,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岛大厦、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联营柜台,销售“金鳄”品牌T恤衫等服装服饰。上述商品使用变形商标及单独使用鳄鱼商标,侵犯了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年年高公司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06)第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衫2729件、茄克衫745件、羊毛衫61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淀工商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采取了强制措施,收集了相关证据,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法定程序。“金鳄”商标在使用中以色彩区分商标组合或单独使用图形的做法,使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到色彩突出的鳄鱼图形上,而忽视其他商标组合部分,与相同商品类别中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鳄鱼”商标在视觉效果上足以构成近似。无论“鳄鱼”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广泛的认知度,“金鳄”商标在使用中的这种行为,均已构成对合法核准注册的第141103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海淀工商分局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准确,证据确凿;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一审宣判后,原告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2006年3月13日,海淀工商分局认定原告从2004年8月初至2005年4月初,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岛大厦、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联营柜台,销售“金鳄”品牌T恤衫等服装服饰。上述商品使用变形商标及单独使用鳄鱼商标,侵犯了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年年高公司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06)第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衫2729件、茄克衫745件、羊毛衫61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淀工商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采取了强制措施,收集了相关证据,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法定程序。“金鳄”商标在使用中以色彩区分商标组合或单独使用图形的做法,使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到色彩突出的鳄鱼图形上,而忽视其他商标组合部分,与相同商品类别中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鳄鱼”商标在视觉效果上足以构成近似。无论“鳄鱼”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广泛的认知度,“金鳄”商标在使用中的这种行为,均已构成对合法核准注册的第141103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海淀工商分局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准确,证据确凿;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一审宣判后,原告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