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假一赔十"案被发回重审
2006-10-20 09:34:09
     中国法院网讯 (法宣)  王女士发现从家乐福购买的翡翠手镯有假后,将家乐福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3月,王女士从设在北京家乐福马连道店内的珠宝专门店,花6000元购买了一标价36800元、附有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等级为A级的鉴定证书的翡翠手镯。销售方开具了抬头为“北京市金玉珠宝有限公司”的收据,上注明“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并盖有“家乐福马连道店现金收讫章”。后王女士佩戴发现手镯掉色,经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新鉴定并出具处理意见称,“所购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原检验结论是中心在检测中失误造成,销售方无主观故意过错”。王女士便与家乐福协商要求退货,并要求家乐福店按照约定十倍赔偿,家乐福拒绝赔偿。

  王女士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家乐福返还6000元货款,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一审理中,家乐福认为商品出卖方不是自己,而是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家乐福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女士提供的收据上有家乐福店的现金收讫章,但双方争议之翡翠手镯实际出卖方应为案外另一公司,该公司承认争议的翡翠手镯是其销售。家乐福实际上是出租给该公司经营场地和柜台,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统一收取销售款,这就出现了在实际销售方的收据上盖有家乐福店的现金收讫章。因此,家乐福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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