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律师"叫板"养路费案开庭 原告败诉
2006-10-18 09:48:25
中国法院网讯 (商栋 天行) 10月17日,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告章祥兵诉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非法”征收养路费一案开庭。经过审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章祥兵败诉。
原告章祥兵系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05年12月原告买了一辆私家车后,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原告收取了2005年至2006年12月的公路养路费计1560元。后原告发现,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已明确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费”等内容,且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原告据此认为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向其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原告公路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征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购买和使用车辆,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的前提下,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章祥兵所有的车辆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行为。
原告章祥兵系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05年12月原告买了一辆私家车后,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原告收取了2005年至2006年12月的公路养路费计1560元。后原告发现,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已明确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费”等内容,且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原告据此认为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向其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原告公路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征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购买和使用车辆,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的前提下,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章祥兵所有的车辆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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