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死后土葬 社保局拒付补助引纠纷
法院认为,地方性法规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
2006-09-11 15:48:04
     中国法院网讯 (秦飞雁)  因刘某之父去世后土葬,湖南省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拒绝向刘某支付公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而引发纠纷。9月11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株洲县人刘某之父原系株洲县职业中专公职人员,1980年从该校退休,2005年12月因病逝世于株洲县古岳峰镇越山村长塘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享有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福利待遇。2006年4月20日,刘某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后,再次到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领取丧葬补助费时被告知,由于其父遗体未火化,根据县政办发[2001]3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离退休人员死亡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补助费”之规定,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不能发放丧葬补助费。刘某认为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必须凭火化证明才能领取丧葬费,《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株洲市政府(1993)3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县政办发(2001)3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花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均与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相冲突,不具法律效力,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办法》属地方性法规,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其第十七条规定:“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株洲市政府的《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株洲县政府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与之并不冲突,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据此不发丧葬费的行为不违法,故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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