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村委会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6-09-08 14:0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峰
近几年来,“涉村”执行案件已成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大难点,大量涉村案件得不到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激化了社会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创建进程。现通过对我院2001—2005年涉村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在执行工作中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一难题。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2001—2005年我院共有296件涉村案件未执结,其中合同纠纷案件121件,占40.89%;欠款纠纷136件,占45.9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9件,占13.17%。
其中合同纠纷常见的有三种类型:一是承包合同纠纷,如承包果园、土地、山林等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村委会便中止合同。二是承揽建筑合同纠纷,如修建办公楼、教学楼等,村委会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引起纠纷。三是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村委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于工作需要,安排就餐招待,欠下的债务。
欠款纠纷也呈现三种类型:一是村委会为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等向社会筹集资金而形成的债务。二是村委会为集体企业、个私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形成的连带债务。三是村委会承担被撤销、注销、歇业的村办企业欠债而形成的连带清偿债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体也可分三类:一是村委会搞公益事业工程中村民受伤引起的赔偿。二是产权归村委会的电力设备致他人损害所形成的赔偿。三是村办小学的学生在校伤残形成的民事赔偿。
二、涉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村委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首先,村委会成员不能正确对待执行工作。有的村委会逃避执行,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签收,即使签收也不按时到庭;或一再以村委会经济困难等借口推脱执行,不愿拿出实际的履行方案。其次,有的村委会换届后,新班子对前任期间欠下的债务拒绝接受,拒不履行义务。再次,村两委之间相互推诿。村主任虽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常常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要求法院找村支部书记,而后者则常以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不予配合。第四,村委会主任多是县市人大代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以自己是人大代表作为挡箭牌。
(二)村委会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现实中许多村委会存在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行为,与法院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逃避执行。村委会的固有财产,一般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一些必要的办公用品,这些财产法院很难执行。如宋祥才申请执行戴庄镇皂树村委会一案,标的额仅3000元,而该村每年收取的港口承包费2万余元,有履行能力,就是一直逃避,拒不履行。
(三)村委会外欠帐太多,历史包袱沉重,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一些村委会在发展辖区经济过程中,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盲目建厂、上项目,举借修路、建桥、盖村部,搞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本金加利息,如同“滚雪球”越积越多,老债未还又添新债。案件类型也集中在借款、建筑合同等方面,涉案标的额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
(四)村委会收入少,偿还能力低。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村委会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一些经济基础薄弱的村,年收入不足万元,尚不够支付村委会的办公费用。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于经济欠发达的村委会,财产主要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办公设施。所有的不动产如村委会的办公用房,地处农村偏僻地段,市场价值较低,法院依法对其查封,委托拍卖,或无人竞拍,或鲜有人问津,财产变现处理难。
(五)执行中遇到的外界干预多。目前在执行村委会时,有的村委干部以辞职不干相要挟,相关部门会出面说情,强调村委会困难,基层组织难以管理,贫困村建立两委班子不容易等等,干扰法院执行。另外,不少村委会主任多是县市人大代表,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三、涉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开展普法活动,增强村委会成员的法制观念。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加强对村委干部、村民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三种意识:一是必须执行意识,即使村委会干部明确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增强其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二是配合执行意识,即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如实申报集体的财产状况,想方设法履行义务;三是灵活执行意识,即要让村委会了解执行方式的多样性,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履行义务。
(二)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涉村案件执结率。尽管当前村集体经济普遍存在一定困难,但并非所有涉村案件都难以执结。据了解,相当一部分村委会对个案还是有履行能力的,主要是出于上述种种原因而拒不履行。因此,作为法院,应当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村集体,在做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争取多方支持配合。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全方位支持,积极与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要将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建议把村委会履行法院判决情况列入地方党政部门综治责任状考评,督促村委会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健全考核机制来为法院执行涉村案件解困。
(四)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在目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情况下,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够完善,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针对这一客观现实,目前最佳方法便是将阻力较大的案件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以便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五)创新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艺术。涉村案件中,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仍是金钱债务案件。在现金给付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1、以资抵债。把被执行人长期闲置无用的资产如库房、厂房等抵偿给申请人,由其盘活后收取效益。2、以租抵债。部分村还存有一些荒山荒地,在做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后,按照法律规定,由村委会将这些闲置资产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用租金来冲抵债务。3、执行和解,在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做出还款计划,既避免了矛盾激化又使欠款得以逐步偿还。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2001—2005年我院共有296件涉村案件未执结,其中合同纠纷案件121件,占40.89%;欠款纠纷136件,占45.9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9件,占13.17%。
其中合同纠纷常见的有三种类型:一是承包合同纠纷,如承包果园、土地、山林等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村委会便中止合同。二是承揽建筑合同纠纷,如修建办公楼、教学楼等,村委会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引起纠纷。三是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村委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于工作需要,安排就餐招待,欠下的债务。
欠款纠纷也呈现三种类型:一是村委会为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等向社会筹集资金而形成的债务。二是村委会为集体企业、个私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形成的连带债务。三是村委会承担被撤销、注销、歇业的村办企业欠债而形成的连带清偿债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体也可分三类:一是村委会搞公益事业工程中村民受伤引起的赔偿。二是产权归村委会的电力设备致他人损害所形成的赔偿。三是村办小学的学生在校伤残形成的民事赔偿。
二、涉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村委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首先,村委会成员不能正确对待执行工作。有的村委会逃避执行,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签收,即使签收也不按时到庭;或一再以村委会经济困难等借口推脱执行,不愿拿出实际的履行方案。其次,有的村委会换届后,新班子对前任期间欠下的债务拒绝接受,拒不履行义务。再次,村两委之间相互推诿。村主任虽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常常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要求法院找村支部书记,而后者则常以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不予配合。第四,村委会主任多是县市人大代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以自己是人大代表作为挡箭牌。
(二)村委会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现实中许多村委会存在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行为,与法院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逃避执行。村委会的固有财产,一般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一些必要的办公用品,这些财产法院很难执行。如宋祥才申请执行戴庄镇皂树村委会一案,标的额仅3000元,而该村每年收取的港口承包费2万余元,有履行能力,就是一直逃避,拒不履行。
(三)村委会外欠帐太多,历史包袱沉重,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一些村委会在发展辖区经济过程中,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盲目建厂、上项目,举借修路、建桥、盖村部,搞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本金加利息,如同“滚雪球”越积越多,老债未还又添新债。案件类型也集中在借款、建筑合同等方面,涉案标的额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
(四)村委会收入少,偿还能力低。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村委会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一些经济基础薄弱的村,年收入不足万元,尚不够支付村委会的办公费用。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于经济欠发达的村委会,财产主要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办公设施。所有的不动产如村委会的办公用房,地处农村偏僻地段,市场价值较低,法院依法对其查封,委托拍卖,或无人竞拍,或鲜有人问津,财产变现处理难。
(五)执行中遇到的外界干预多。目前在执行村委会时,有的村委干部以辞职不干相要挟,相关部门会出面说情,强调村委会困难,基层组织难以管理,贫困村建立两委班子不容易等等,干扰法院执行。另外,不少村委会主任多是县市人大代表,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三、涉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开展普法活动,增强村委会成员的法制观念。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加强对村委干部、村民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三种意识:一是必须执行意识,即使村委会干部明确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增强其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二是配合执行意识,即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如实申报集体的财产状况,想方设法履行义务;三是灵活执行意识,即要让村委会了解执行方式的多样性,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履行义务。
(二)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涉村案件执结率。尽管当前村集体经济普遍存在一定困难,但并非所有涉村案件都难以执结。据了解,相当一部分村委会对个案还是有履行能力的,主要是出于上述种种原因而拒不履行。因此,作为法院,应当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村集体,在做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争取多方支持配合。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全方位支持,积极与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要将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建议把村委会履行法院判决情况列入地方党政部门综治责任状考评,督促村委会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健全考核机制来为法院执行涉村案件解困。
(四)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在目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情况下,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够完善,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针对这一客观现实,目前最佳方法便是将阻力较大的案件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以便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五)创新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艺术。涉村案件中,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仍是金钱债务案件。在现金给付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1、以资抵债。把被执行人长期闲置无用的资产如库房、厂房等抵偿给申请人,由其盘活后收取效益。2、以租抵债。部分村还存有一些荒山荒地,在做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后,按照法律规定,由村委会将这些闲置资产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用租金来冲抵债务。3、执行和解,在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做出还款计划,既避免了矛盾激化又使欠款得以逐步偿还。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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