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审查不全 财政部败诉
2006-08-31 16:16:27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一项职责是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财政部在处理供应商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过程中,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财政部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这是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5年6月,招标人卫生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了其中包16医用制氧机的投标。同年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公司中标。
对此,北辰亚奥公司提出质疑并于同年8月4日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北辰亚奥公司认为,鱼跃公司于2004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3年的销售业绩,该公司没有大量生产过此次投标产品,不符合投标规定。
财政部受理后,责令鱼跃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3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取证,财政部认定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并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北辰亚奥公司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理决定。
北辰亚奥公司仍然不服,以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为。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全面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而在这起案件中,财政部做出的处理决定仅对鱼跃公司的投标资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而对北辰亚奥公司关于该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投标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即认定北辰亚奥公司投诉无效,事实不清。对此,一中院认为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现该案上诉期已过,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2005年6月,招标人卫生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了其中包16医用制氧机的投标。同年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公司中标。
对此,北辰亚奥公司提出质疑并于同年8月4日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北辰亚奥公司认为,鱼跃公司于2004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3年的销售业绩,该公司没有大量生产过此次投标产品,不符合投标规定。
财政部受理后,责令鱼跃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3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取证,财政部认定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并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北辰亚奥公司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理决定。
北辰亚奥公司仍然不服,以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为。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全面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而在这起案件中,财政部做出的处理决定仅对鱼跃公司的投标资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而对北辰亚奥公司关于该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投标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即认定北辰亚奥公司投诉无效,事实不清。对此,一中院认为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现该案上诉期已过,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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