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不是"DELL" 戴尔公司商标案败诉
2006-08-29 16:41:24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美国著名电脑供应商戴尔电脑有限公司以其申请注册的“DELL”商标的中文译名与广东一家高新技术研究所申请注册的“德尔”商标相近似为由,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德尔”商标,未果,遂将商评委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戴尔公司请求撤销“德尔”商标的诉讼请求。
1997年2月27日,佛山市兴禅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申请注册了“德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电子记分器等”。戴尔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戴尔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于2000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原告戴尔公司称,原告早在1991年就开始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了“DELL”、“DELL”(斜体E)以及斜体E图形商标。“DELL”既是其公司的驰名商号,同时也是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其在产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前就选择“德尔”一词作为其驰名商标“DELL”的中文音译商标,同时“德尔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原告最初进入中国市场时正式使用的商号。商评委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05]第3060号《关于第1171438号“德尔”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了“德尔”商标。
原告戴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第3060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争议裁定书,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尔公司无法证明在争议的“德尔”商标申请前,“德尔”或者“DELL”已经构成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商号使用,且这种商业性使用已经产生了使消费者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营业标志的法律效果。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第3060号决定维持争议商标的结论正确,审理程序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驳回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7年2月27日,佛山市兴禅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申请注册了“德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电子记分器等”。戴尔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戴尔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于2000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原告戴尔公司称,原告早在1991年就开始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了“DELL”、“DELL”(斜体E)以及斜体E图形商标。“DELL”既是其公司的驰名商号,同时也是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其在产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前就选择“德尔”一词作为其驰名商标“DELL”的中文音译商标,同时“德尔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原告最初进入中国市场时正式使用的商号。商评委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05]第3060号《关于第1171438号“德尔”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了“德尔”商标。
原告戴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第3060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争议裁定书,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尔公司无法证明在争议的“德尔”商标申请前,“德尔”或者“DELL”已经构成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商号使用,且这种商业性使用已经产生了使消费者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营业标志的法律效果。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第3060号决定维持争议商标的结论正确,审理程序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驳回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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