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村委会向古稀老人强行集资20元被判违法
2006-07-14 11:39:16
中国法院网讯 (汪有生 王成兰) 山东省曲阜市某村委会因向72岁的辛某收取了20元修路集资费,而被辛某以集资摊派违法为由告上了法庭。近日,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向辛某集资行为违法。
2005年3月,曲阜市某村委会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议事会,研究村建道路集资问题,会议确定按人头摊派,每人集资20元。辛某家包括辛某在内共七口人,该村委收取了辛某家建道路集资款共140元。
原告辛某认为,根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自己属于老年人,依法不应再被摊派集资。自己名下20元集资款为非法集资,应该如数退还。在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后,辛某遂于2006年2月15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修路集资是公益事业,且已经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何况集资款在修路中全部花费完毕,故不应当退还。
法院认为,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条规定,辛某年过七旬,又有济宁市老龄委颁发的《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除非自愿,否则不应列入公益集资摊派范围。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应属无效,故判决被告村委会向辛某集资行为违法。
2005年3月,曲阜市某村委会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议事会,研究村建道路集资问题,会议确定按人头摊派,每人集资20元。辛某家包括辛某在内共七口人,该村委收取了辛某家建道路集资款共140元。
原告辛某认为,根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自己属于老年人,依法不应再被摊派集资。自己名下20元集资款为非法集资,应该如数退还。在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后,辛某遂于2006年2月15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修路集资是公益事业,且已经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何况集资款在修路中全部花费完毕,故不应当退还。
法院认为,依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条规定,辛某年过七旬,又有济宁市老龄委颁发的《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除非自愿,否则不应列入公益集资摊派范围。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应属无效,故判决被告村委会向辛某集资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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