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案件涉案土地的处置
2006-06-22 14:5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银杰明 韦??宁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文(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并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从我们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看,执行案件涉及到处置国有土地问题时,操作起来遇到很多困难,处置程序不顺畅,办理权属移转手续困难等,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我县人民法院在上述通知未实施之前,即已尝试以拍卖的方式,拍卖被执行人县矿业公司大理石厂的国有土地及厂房偿债。我院依法评估后委托中介机构公告拍卖,因种种原因未能成交,该案只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通知实施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法恢复执行后,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办理,依法处置上述房地产。但请示函迟迟没有回复,承办人和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多次催促落实,但仍然没有任何音信,严重影响了法院执法的威严,使人民法院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还有一些原因就是部门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的矛盾没有协调或处理好,如县人民政府批复给申请人同意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地产的同时,又要求申请人同意由国土资源部门的下属单位土地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国土资源部门以快速便利办理权属转移为条件诱惑当事人。而一旦批复同意由县人民法院处置,法院必须根据区高院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而国土资源部门下属的土地交易中心无拍卖资质,更没有在区高院公布的拍卖机构名单之内,即不属于法院指定入围的拍卖机构。

  鉴于这些原因,如果是法院依法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拍卖成交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故意刁难。一些挂牌拍卖的土地,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交易中心完成交易后,不是将拍卖获款直接转到法院帐户,而是将拍卖款转到县财政帐户,要求法院向县财政报告拨款。明显违反当事人暂存款资金管理政策,当事人对此意见相当大。

  法发〔2004〕5号文之所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置涉案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前应函告县人民政府,主要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城建规划统一,优先让县人民政府行使收购权,但是在县人民政府无意或无力行使收购权时,只要权证清楚,国土部门就没有理由对人民法院处置涉案土地设置障碍。

  综上,我们认为:要有效地解决和理顺好执行案件涉案土地的处置问题,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牵头下成立处置涉案土地房产协调委员会,由法院、国土、建设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组成(如:林业、工商、税务、物价、劳动、计生等),形成协调网络,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保障机制,消除执行障碍,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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