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为分红状告镇政府为出嫁女维权不作为
2006-05-15 09:20:23 | 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 作者:刘海健
一名10岁的女童近日将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镇政府在为“出嫁女”维权的问题上不作为。由于此案反映出的问题在珠三角较具普遍性,同时也是东莞近年罕有的能够被立案的“出嫁女”官司,因而备受关注。
嫁给外村人 母女都没有分红
1994年,长安镇锦厦村村民李秀枝(化名)与本镇男子结婚,婚后户口保留在锦厦村。1996年4月女儿李敏(化名)出生,并于1999年6月随母亲落户在锦厦村。从那时开始,李秀枝就一直向村委会、镇政府等各级反复申请,要求让自己和女儿像同村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李秀枝说,因为担心过了申请时效,她每隔几个月就写一次申请信,但每次都被以各种理由口头拒绝。一直到2001年11月,锦厦村村委会才作出书面批复,以“外嫁女不享受集体福利是本村大多数村民意愿”为由,拒绝了申请。
李家母女没有放弃。2004年4月15日,她们向长安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纠正村委会的批复。由于没有得到镇政府的答复,4月29日,李家母女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责令镇政府纠正村委会的批复。7月26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镇政府已在7月8日委派长安镇妇联作出了《关于责令回复李秀枝及其子女享受福利权利的通知》,因此,长安镇政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村委会没有执行妇联的通知
8月13日,村委会通知李秀枝,从8月1日起恢复她的权利,但是她的女儿不行;即使是李秀枝的权利,以前的也不能补发。李秀枝不服气,再向镇妇联反映。妇联说通知我们发了,但是村里不执行我们也没办法。
李秀枝于是启动第二轮维权行动。去年12月,她及女儿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给予她们与同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镇政府没有答复。今年1月5日,她们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样未获书面答复。今年3月13日,李敏以个人的名义起诉长安镇政府,认为其行政不作为,导致她的多项福利待遇长期被侵害,要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错误。3月31日,此案得到立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作为被告,长安镇政府认为,镇政府已委派镇妇联处理此事,而妇联也已向村委会发送了《通知》,要求村委会迅速恢复李秀枝本人及其子女享受福利权利,因此,对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指责不符合事实。
李敏的代理律师廖章义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妇联是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长安镇政府把权力委派给镇妇联行使,缺乏法律依据;镇妇联所发的通知也不能被视作是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 记者观察
“出嫁女”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嫁出本村后,没有或无法将户口迁至其嫁入地,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界定村民的股东资格时,以其已嫁出本村为由不再对其分配股权;二是农村妇女嫁出后,户口迁至嫁入地,但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界定村民的股东资格时,以其是外地户口迁入当地为由不对其分配股权。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外嫁女”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案件通常不予受理,理由是两者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作为被告主体在法理上存在争议。
《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12条: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嫁给外村人 母女都没有分红
1994年,长安镇锦厦村村民李秀枝(化名)与本镇男子结婚,婚后户口保留在锦厦村。1996年4月女儿李敏(化名)出生,并于1999年6月随母亲落户在锦厦村。从那时开始,李秀枝就一直向村委会、镇政府等各级反复申请,要求让自己和女儿像同村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李秀枝说,因为担心过了申请时效,她每隔几个月就写一次申请信,但每次都被以各种理由口头拒绝。一直到2001年11月,锦厦村村委会才作出书面批复,以“外嫁女不享受集体福利是本村大多数村民意愿”为由,拒绝了申请。
李家母女没有放弃。2004年4月15日,她们向长安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纠正村委会的批复。由于没有得到镇政府的答复,4月29日,李家母女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责令镇政府纠正村委会的批复。7月26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镇政府已在7月8日委派长安镇妇联作出了《关于责令回复李秀枝及其子女享受福利权利的通知》,因此,长安镇政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村委会没有执行妇联的通知
8月13日,村委会通知李秀枝,从8月1日起恢复她的权利,但是她的女儿不行;即使是李秀枝的权利,以前的也不能补发。李秀枝不服气,再向镇妇联反映。妇联说通知我们发了,但是村里不执行我们也没办法。
李秀枝于是启动第二轮维权行动。去年12月,她及女儿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给予她们与同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镇政府没有答复。今年1月5日,她们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样未获书面答复。今年3月13日,李敏以个人的名义起诉长安镇政府,认为其行政不作为,导致她的多项福利待遇长期被侵害,要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错误。3月31日,此案得到立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作为被告,长安镇政府认为,镇政府已委派镇妇联处理此事,而妇联也已向村委会发送了《通知》,要求村委会迅速恢复李秀枝本人及其子女享受福利权利,因此,对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指责不符合事实。
李敏的代理律师廖章义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妇联是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长安镇政府把权力委派给镇妇联行使,缺乏法律依据;镇妇联所发的通知也不能被视作是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 记者观察
“出嫁女”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嫁出本村后,没有或无法将户口迁至其嫁入地,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界定村民的股东资格时,以其已嫁出本村为由不再对其分配股权;二是农村妇女嫁出后,户口迁至嫁入地,但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界定村民的股东资格时,以其是外地户口迁入当地为由不对其分配股权。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外嫁女”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案件通常不予受理,理由是两者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作为被告主体在法理上存在争议。
《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12条: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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