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法建设 规划局视而不罚
南阳百户业主一审告赢规划局
2006-05-09 09:31: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明轩 陈 琪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判决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117户业主反映的第三人违法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处罚)决定书。
南阳市天山路永泰小区是南阳市人民政府主要为安置拆迁居民而建设的居民小区。该小区共规划房屋十幢,由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承建,小区现已建成,居民已入住。2003年10月31日,《南阳日报》在违法建设曝光台中,刊登永泰小区违法建设情况:3号楼增建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擅自在小区内建设自行车棚一处和一层临街房,建筑面积共约530平方米;小区内配套设施如公厕未按规划实施。
直到2005年4月6日,入住的117户居民也未见南阳市规划局的查处结果,于是,他们向南阳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反映,要求对已建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少建的必须补建,不能拆除的必须做出符合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处理。南阳市信访局将信访意见书转送给南阳市规划局,南阳市规划局收到信访意见书后,于2005年6月17日向南阳市信访局作出调查处理报告,而117户居民对处理不满,于2005年11月26日再次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06年1月23日,南阳市规划局于作出关于永泰小区违法查处情况的汇报。而该汇报却未送达给117户居民。2006年2月17日,117户居民将南阳市规划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南阳市规划局作为本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南阳市天山路永泰小区117户业主所反映第三人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在建设该小区期间擅自改变规划要求所增建、少建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是其法定职责。被告从知道第三人违法行为开始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已远远超过60日的行政作为期限,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而被告于2005年6月17日和2006年1月23日分别作出的文件是被告分别向南阳市信访局和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情况汇报,不是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且该文件未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途径,也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其形式不符合行政作为的法定要求,故不属于行政作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阳市天山路永泰小区是南阳市人民政府主要为安置拆迁居民而建设的居民小区。该小区共规划房屋十幢,由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承建,小区现已建成,居民已入住。2003年10月31日,《南阳日报》在违法建设曝光台中,刊登永泰小区违法建设情况:3号楼增建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擅自在小区内建设自行车棚一处和一层临街房,建筑面积共约530平方米;小区内配套设施如公厕未按规划实施。
直到2005年4月6日,入住的117户居民也未见南阳市规划局的查处结果,于是,他们向南阳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反映,要求对已建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少建的必须补建,不能拆除的必须做出符合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处理。南阳市信访局将信访意见书转送给南阳市规划局,南阳市规划局收到信访意见书后,于2005年6月17日向南阳市信访局作出调查处理报告,而117户居民对处理不满,于2005年11月26日再次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06年1月23日,南阳市规划局于作出关于永泰小区违法查处情况的汇报。而该汇报却未送达给117户居民。2006年2月17日,117户居民将南阳市规划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南阳市规划局作为本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南阳市天山路永泰小区117户业主所反映第三人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在建设该小区期间擅自改变规划要求所增建、少建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是其法定职责。被告从知道第三人违法行为开始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已远远超过60日的行政作为期限,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而被告于2005年6月17日和2006年1月23日分别作出的文件是被告分别向南阳市信访局和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情况汇报,不是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且该文件未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途径,也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其形式不符合行政作为的法定要求,故不属于行政作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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