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格帝图象公司诉国家商评委上诉案
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交通部培训班学员200余人旁听
2006-04-19 11:35:20
中国法院网讯 (刘玉民 马军) 4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上诉一案,被上诉人是格帝图像公司。国家行政学院司、局级领导培训班学员、国家法官学院行政法官培训班学员、交通部海事行政执法培训班学员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格帝图像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于2001年4月5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PHOTODISC”,指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图片资料馆、电子出版、电影片出租、电影胶片发行(替他人)、音像载体的发行(替他人)等9类。中国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于2002年7月16日决定驳回格帝图像公司的注册申请。格帝图像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是仅由“PHOTO”和“DISC”两词组成的文字商标,“PHOTO”和“DISC”的中文含义分别是“照片、相片”和“唱片”,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与表示图片资料馆等服务项目内容特点的字词相混淆,消费者不易区分服务的来源。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决定驳回格帝图像公司的注册申请。格帝图像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PHOTO”和“DISC”分别具有“照片”和“圆盘、唱片、磁盘”的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图片资料馆、音像载体的发行(替他人)等部分服务项目的内容有一定关联,但商标评审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含义与电影胶片发行(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亦有关联,亦未提交申请商标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并缺乏显著性的证据,故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格帝图像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于2001年4月5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PHOTODISC”,指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图片资料馆、电子出版、电影片出租、电影胶片发行(替他人)、音像载体的发行(替他人)等9类。中国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于2002年7月16日决定驳回格帝图像公司的注册申请。格帝图像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是仅由“PHOTO”和“DISC”两词组成的文字商标,“PHOTO”和“DISC”的中文含义分别是“照片、相片”和“唱片”,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与表示图片资料馆等服务项目内容特点的字词相混淆,消费者不易区分服务的来源。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决定驳回格帝图像公司的注册申请。格帝图像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PHOTO”和“DISC”分别具有“照片”和“圆盘、唱片、磁盘”的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图片资料馆、音像载体的发行(替他人)等部分服务项目的内容有一定关联,但商标评审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含义与电影胶片发行(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亦有关联,亦未提交申请商标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并缺乏显著性的证据,故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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