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借款前夫还 因在婚姻存续间
2006-04-19 10:50:35
     中国法院网讯 (蒙志华)  4月18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通过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从而执结了一起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离婚后丈夫被告上法庭的民间借贷案。

  2002年12月31日,农某向梁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1.44万元。2003年5月27日农某与丈夫陆某协议离婚,但双方未对该笔借款的负担进行约定。2004年始,农某陆续偿还梁某借款共计8730元。2004年8月,农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同年9月26日,梁某将农某和陆某一起告上大新法院,大新法院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判令农某和陆某于判决生效30日内共同偿还梁某借款本息44502元(含已付的8730元)。

  判决生效后,农某和陆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梁某于2006年1月10日向大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农某下落不明,无法向农某执行,而陆某虽有工资领取,但单靠每月扣的几百元工资,案件要若干年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可以放弃部分数额,但陆某必须想办法一次性付清。鉴于此,大新法院执行员多次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于4月18日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陆某一次性支付梁某3万元,梁某放弃对余款的追讨。陆某按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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