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18岁绑匪绑架11岁人质 掷入深井溺死勒索10万
被判死刑,并处赔偿16万元
2006-03-31 08:43:00
被告人代启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葛峥 王戈) 3月29日上午,绑架11岁少年并致其死亡的辽宁省铁岭18岁少年代启贺,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李某(被害人林某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16.61万余元。
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代启贺被法警带进法庭,瘦小的身型让人很难把他和实施绑架并将被害人致死的犯罪嫌疑人联系起来。
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被告人代启贺用听起来还有些稚嫩的声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005年12月6日晚7时左右,他在银州区塔东小区2号楼附近,将正在玩耍的被害人林某(1995年3月20日出生)骗至铁岭市龙首市场东侧空地处,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挟持林某至柴河大堤,又沿柴河大堤向西走,后行至铁岭市面粉厂南侧约200米的田地内。代启贺向林某要其父母的手机号,并多次向林某父母的手机发短信,告诉他们林某在他这,让准备人民币10万元,不许报警,不然让他们一辈子后悔。
这期间,林某曾逃跑了十余米,被代启贺抓住后,扒掉了上衣,代启贺说,他当时就是想把林某冻死。又走了一段后,代启贺发现了一口水泥管井,粗约40公分,他往井里扔石头,听到有水声,确认是一口水井后,扒掉了林某的棉裤和鞋,强行抱着林某,两脚把他踢踹到井中。林某用双手扒住井沿挣扎,并向代启贺求饶,说“哥哥我错了,不跑了,拉我上来吧。”代启贺说,当时他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于是用尖刀扎林某的手部3刀,又用双手和双脚使劲往下按、踹、踩林某的双肩。此时,林某仍不停地向他求饶。由于林某不停求救和喊叫,他为了堵住声音,又弄了一捆草扔进井中,发现还能听到声音,他又用一捆苞米秆塞到井中,用脚踹到井底,之后逃离现场,拎着衣服包沿铁路线往平顶堡方向逃走。在途中,代启贺遇见一列行驶缓慢的货车,他将衣服包和刀扔在一节车厢里,回家后又把作案穿的外衣和手套扔进灶坑烧了。
12月7日到12月12日期间,被害人亲属分四次按代启贺提供的帐号汇款5万元。12月8日,代启贺又发数十条短信继续索要人民币,并到沈阳车站附近自动取款机取款,但因密码不对,没有取出来。12月12日,代启贺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生前系溺水死亡。
代启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又主动交代了自己实施抢劫的罪刑。2005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代启贺窜至银州区贸易城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刨锛将回家开门时的李某头部打伤,抢走女士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余元、小灵通手机一部和化妆品等物品。钱被其挥霍,手机和化妆品被其扔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为轻微伤。
被告人代启贺在最后陈述说,他认识到自己错了,他给受害人的亲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父母。从案发到现在一共是114天,他一直在反省自己,心里很不好受,他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别人带来了伤害,他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10点51分,审判长宣布法庭再次开庭。判决被告人代启贺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代启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李某(被害人林某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16.61万余元。
法庭宣判结束后,代启贺当庭提出上诉。
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代启贺被法警带进法庭,瘦小的身型让人很难把他和实施绑架并将被害人致死的犯罪嫌疑人联系起来。
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被告人代启贺用听起来还有些稚嫩的声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005年12月6日晚7时左右,他在银州区塔东小区2号楼附近,将正在玩耍的被害人林某(1995年3月20日出生)骗至铁岭市龙首市场东侧空地处,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挟持林某至柴河大堤,又沿柴河大堤向西走,后行至铁岭市面粉厂南侧约200米的田地内。代启贺向林某要其父母的手机号,并多次向林某父母的手机发短信,告诉他们林某在他这,让准备人民币10万元,不许报警,不然让他们一辈子后悔。
这期间,林某曾逃跑了十余米,被代启贺抓住后,扒掉了上衣,代启贺说,他当时就是想把林某冻死。又走了一段后,代启贺发现了一口水泥管井,粗约40公分,他往井里扔石头,听到有水声,确认是一口水井后,扒掉了林某的棉裤和鞋,强行抱着林某,两脚把他踢踹到井中。林某用双手扒住井沿挣扎,并向代启贺求饶,说“哥哥我错了,不跑了,拉我上来吧。”代启贺说,当时他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于是用尖刀扎林某的手部3刀,又用双手和双脚使劲往下按、踹、踩林某的双肩。此时,林某仍不停地向他求饶。由于林某不停求救和喊叫,他为了堵住声音,又弄了一捆草扔进井中,发现还能听到声音,他又用一捆苞米秆塞到井中,用脚踹到井底,之后逃离现场,拎着衣服包沿铁路线往平顶堡方向逃走。在途中,代启贺遇见一列行驶缓慢的货车,他将衣服包和刀扔在一节车厢里,回家后又把作案穿的外衣和手套扔进灶坑烧了。
12月7日到12月12日期间,被害人亲属分四次按代启贺提供的帐号汇款5万元。12月8日,代启贺又发数十条短信继续索要人民币,并到沈阳车站附近自动取款机取款,但因密码不对,没有取出来。12月12日,代启贺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生前系溺水死亡。
代启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又主动交代了自己实施抢劫的罪刑。2005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代启贺窜至银州区贸易城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刨锛将回家开门时的李某头部打伤,抢走女士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余元、小灵通手机一部和化妆品等物品。钱被其挥霍,手机和化妆品被其扔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为轻微伤。
被告人代启贺在最后陈述说,他认识到自己错了,他给受害人的亲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父母。从案发到现在一共是114天,他一直在反省自己,心里很不好受,他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别人带来了伤害,他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10点51分,审判长宣布法庭再次开庭。判决被告人代启贺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代启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李某(被害人林某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16.61万余元。
法庭宣判结束后,代启贺当庭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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