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末厂爆炸7死7伤 厂主被判4年
2006-03-30 14:17:3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智勇 汪严冰 侯小强)  3月28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宁国市方塘乡境内的粉末厂爆炸事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该厂负责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

  罗某于2002年6月投资开办了个人独资企业——宁国市方塘乡粉沫材料厂,从事烟花、爆竹、发射药及木炭粉的生产和销售。在经营该企业期间,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厂的部分员工未按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培训,厂内各主要工房的存放药量均严重超标,致使该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虽经整改但未经验收即擅自生产。

  2005年3月15日上午7时52分许,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七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及重大财产损失。案发后,经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并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厂造粒车间操作工人江某、黄某在添料作业中违章操作,使生产工具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爆炸。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与公安人员取得联系并随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被告人罗某又委托宁国市方塘乡人民政府变卖其资产以用于事故处理费用。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2004年12月17因非法运输、销售黑火药被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所外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由于本案的危害后果是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属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应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于案发前不久曾因非法运输、销售危险物品而被行政处罚,又因本厂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而二次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但其仍不思悔改,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组织生产,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鉴于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且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