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公开聚赌 4人被判刑
2006-03-29 15:54:02
- 被告人王福生、饶亮春、谢清玉在法庭上
- 被告人刘兆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钟晓文) 3月28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关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城东门农贸市场聚众赌博案的四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刘兆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福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饶亮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谢清玉(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5年7、8月份至11月8日期间,刘兆强、饶亮春先后分别与本县的李某琛、钟某生、梁某富(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武平县城东门农贸市场服装摊点开设赌局,每日组织、招引多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5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30人,被告人刘兆强从中牟利3000余元。
2005年10月初至11月8日,王福生、谢清玉、饶亮春合伙在武平县城东门农贸市场兰某贵经营的服装店对面摆桌,利用扑克牌以赌注10至500元、赔率1:1的“斗牛”方式先后招引群众廖某财、钟某英、肖某英等数十人进行赌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在赌博过程中,分别盈利1000余元。2005年12月16日,被告人饶亮春向武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认了其伙同他人在县城东门农贸市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王福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兆强曾因赌博于2004年3月9日、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被告人饶亮春因利用“六合彩”赌博于2003年4月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强、王福生、饶亮春、谢清玉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福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兆强、饶亮春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现再次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聚众赌博时间不长,案发后能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退出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饶亮春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5年7、8月份至11月8日期间,刘兆强、饶亮春先后分别与本县的李某琛、钟某生、梁某富(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武平县城东门农贸市场服装摊点开设赌局,每日组织、招引多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5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30人,被告人刘兆强从中牟利3000余元。
2005年10月初至11月8日,王福生、谢清玉、饶亮春合伙在武平县城东门农贸市场兰某贵经营的服装店对面摆桌,利用扑克牌以赌注10至500元、赔率1:1的“斗牛”方式先后招引群众廖某财、钟某英、肖某英等数十人进行赌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在赌博过程中,分别盈利1000余元。2005年12月16日,被告人饶亮春向武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认了其伙同他人在县城东门农贸市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王福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兆强曾因赌博于2004年3月9日、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被告人饶亮春因利用“六合彩”赌博于2003年4月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强、王福生、饶亮春、谢清玉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福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兆强、饶亮春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现再次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聚众赌博时间不长,案发后能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退出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饶亮春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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