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青年抢劫8辆出租车被判重刑
被告人逃离现场丢弃出租车,但出租车的价值应计入作案数额之内
2006-03-29 14:22:52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孙文中) 3月27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六名年纪轻轻的被告人均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15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他们在签收判决书时,都悔恨万分:“原来只是想抢个百八十的小钱花花、玩玩游戏,没想到却给自己‘抢’来重刑加身。”
被告人刘同砚、高帅、田占强、张坤、刘志刚、徐炳波,年纪都在20至25岁之间,其中5人为中专文化。早在他们就读某县卫校时,就经常泡在一块打游戏戏机、进洗头房、吃喝玩乐。有一天打游戏机没钱了,他们就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机:“只是向司机们弄点钱花花,不为要车,犯不了大事。” 从此他们一发而不可收,开始频频作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冬至2005年8月,六被告人交叉结伙,在禹城、高唐等县市,采取骗租车辆、途中持刀威胁恐吓等手段,抢劫作案9起,抢劫手机9部、现金2400多元,劫持的8辆出租车大都在他们逃逸时,被丢弃到荒郊野外无人处。
案发后,他们反复交待称:“只是为了逃跑方便,从没有要把出租车占为己有或转手卖钱的意思。”在法庭上,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都提出了“没有非法占有出租车的故意,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应予轻判、定缓刑”的辩护意见。
德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六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出租车司机财物后,又劫取其出租车逃窜,使出租车实际脱离了受害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因此,本案被告人在逃离现场后,虽然又将出租车丢弃,但依法也应将所抢劫出租车的价值计入作案数额之内。
被告人刘同砚、高帅、田占强、张坤、刘志刚、徐炳波,年纪都在20至25岁之间,其中5人为中专文化。早在他们就读某县卫校时,就经常泡在一块打游戏戏机、进洗头房、吃喝玩乐。有一天打游戏机没钱了,他们就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机:“只是向司机们弄点钱花花,不为要车,犯不了大事。” 从此他们一发而不可收,开始频频作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冬至2005年8月,六被告人交叉结伙,在禹城、高唐等县市,采取骗租车辆、途中持刀威胁恐吓等手段,抢劫作案9起,抢劫手机9部、现金2400多元,劫持的8辆出租车大都在他们逃逸时,被丢弃到荒郊野外无人处。
案发后,他们反复交待称:“只是为了逃跑方便,从没有要把出租车占为己有或转手卖钱的意思。”在法庭上,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都提出了“没有非法占有出租车的故意,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应予轻判、定缓刑”的辩护意见。
德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六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出租车司机财物后,又劫取其出租车逃窜,使出租车实际脱离了受害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因此,本案被告人在逃离现场后,虽然又将出租车丢弃,但依法也应将所抢劫出租车的价值计入作案数额之内。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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