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佑演唱会票款起纷争 销售商状告董事
2006-03-21 08:40:55
中国法院网讯 (东民) 2005罗大佑北京演唱会成功举办,门票销售也异常火爆,而代理销售演出门票的首联创(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索票款,将该公司的董事何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因门票销售引发的纠纷。
原告首联创(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何某系原告公司的董事。2005年5月,原告与北京中演东方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中演公司)签订了《票务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由北京中演公司授权原告代理销售其演出门票。
2005年7月12日,被告何某代表原告公司从北京中演公司提取了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2005年8月26日罗大佑北京演唱会门票150张销售。但是,被告在将上述门票进行销售后只向原告交回门票款1万元及价值9160元的未售出门票,剩余票款40840元未交回原告处。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何某至今拒不交还。
原告认为,被告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何某退还票款4084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何某应诉后辩称,被告在演唱会结束后已将未售出门票退还给原告,并称能找到相关证人证明这一事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首联创(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何某系原告公司的董事。2005年5月,原告与北京中演东方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中演公司)签订了《票务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由北京中演公司授权原告代理销售其演出门票。
2005年7月12日,被告何某代表原告公司从北京中演公司提取了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2005年8月26日罗大佑北京演唱会门票150张销售。但是,被告在将上述门票进行销售后只向原告交回门票款1万元及价值9160元的未售出门票,剩余票款40840元未交回原告处。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何某至今拒不交还。
原告认为,被告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何某退还票款4084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何某应诉后辩称,被告在演唱会结束后已将未售出门票退还给原告,并称能找到相关证人证明这一事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