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上班时被杀 父亲状告公司败诉
2006-03-21 10:35:52
     中国法院网讯 (张伟)  女儿在上班期间被人杀死后,顾某某将女儿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万。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杀人凶手焦守辉作为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在上诉过程中,不能确定焦守辉所应负担的赔偿数额和实际可执行数额为由,裁定驳回了顾某某的起诉。

  顾某是北京航空工艺地毯有限公司的工人,2005年3月28日上午,同公司职工焦守辉因怀恨顾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持刀在车间内将顾某杀害。焦守辉于2005年9月26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被判决赔偿顾静父母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2万元。焦守辉因不服该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现该上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顾某之父亲顾某某在此上诉期间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起诉要求顾某生前所在的北京航空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赔偿死亡抚恤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万元。

  原告顾某某认为,因为北京航空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没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才使凶手得以杀害顾某,北京航空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负有过错责任,所以应承担赔偿义务。

  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守辉故意杀害顾某,是顾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北京航空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该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现在焦守辉作为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在上诉过程中,不能确定焦守辉所应负担的赔偿数额和实际可执行数额,原告顾某某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法官认为,顾某某应该等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判决赔偿金额不能得到全额执行时,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生前单位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到时,法院才会对该单位是否负有过错及补充赔偿额度进行调查和判决。据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顾某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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