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犯"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2006-03-17 10:56:53
中国法院网讯 (饶宣) 朱元松被检察机关指控强奸杀死幼女,起诉到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3月6日,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元松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5月1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元松在自家屋边小路上,看见被害人王倩(不满13周岁),便主动与其打招呼,并将其骗入家中。进屋后,朱元松用左手卡住王倩的颈部,对其实施了奸淫。随后,朱元松又将王倩扼死,并将尸体抛入河中。
上饶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元松的多次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且与证人证言有重大出入,尸体检验报告亦不能证实凶手就是朱元松。同时,本案没有其它更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朱元松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5月1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元松在自家屋边小路上,看见被害人王倩(不满13周岁),便主动与其打招呼,并将其骗入家中。进屋后,朱元松用左手卡住王倩的颈部,对其实施了奸淫。随后,朱元松又将王倩扼死,并将尸体抛入河中。
上饶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元松的多次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且与证人证言有重大出入,尸体检验报告亦不能证实凶手就是朱元松。同时,本案没有其它更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朱元松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