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村信用社副主任刻私章167枚套取447万巨资
2006-03-15 16:21:27
     中国法院网讯 (胡明 戴泽瀚 后晓健 施郑园)  私自刻制假、冒借款人私章167枚,填写虚假的贷款单据,然后自行审批,从而在信用社套取现金四百余万元交给他人进行投资。3月14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查云峰、张俊、江新明有期徒刑6年6个月、2年6个月、1年,同时判决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信用社,三被告人共同向信用社退赔72.68万余元。

  查云峰系泾县蔡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副主任,张俊系泾县某初级中学教师,江新明系泾县榔桥镇白桦村村民。2001年9月,查云峰在宣城市宣州区个体工商户王某某的联系和帮助下(王某某采用向泾县人民银行原行长张某某、泾县信用联社原主任胡某某行贿的手段),担任了泾县蔡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并于2002年4月主持该社工作。

  查云峰主持工作后,王某某便多次找查云峰要求贷款,并与查商议寻求项目进行投资,让查提供资金帮助。查云峰为了感谢王某某为其谋职所给予的帮助,同时也希望通过投资获取好处,便同意为王提供投资资金。由于王某某不是泾县人,按规定不能在蔡村信用社贷款,于是,查云峰决定采用假、冒借款人贷款的方式,从自己所在的信用社套出资金给王投资。

  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间,查云峰私自刻制了张国荣、吴前兰、杨文胜等假、冒名贷款人的私章167枚,多次自行或指使被告人张俊、江新明按照其事先拟制的假、冒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填写虚假的贷款单据,再盖上准备好的假、冒名私章,然后自行审批,从蔡村信用社及其下属的爱民、上胡分社套出现金574万元。查云峰将其中的447.5万余元中的绝大部分交给王某某进行投资,部分用于赌博及个人使用。为了掩盖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查云峰还与张俊为其中的部分假、冒名贷款办理了转贷手续,并支付假、冒名贷款利息84.3万余元。此外,查为了完成县联社下达的工作任务,还为他人垫付真实贷款本息15.18万元。

  2005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诈骗案过程中,询问作为证人的查云峰时,查主动供述了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查云峰在羁押期间,还检举、揭发了泾县人民银行原行长张某某、泾县信用联社原主任胡某某受贿的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云峰及其家属处扣押了现金1.55万余元、价值2万元的农村合作金融企业股金证一本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从王某某处追回现金349万元及价值24.28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查云峰身为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俊、江新明采用假、冒名贷款手段,挪用资金447.5万余元给他人和个人使用以及用于赌博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查云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俊、江新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查云峰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等酌定情节,又鉴于本案犯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且有巨额资金未能追回,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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