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票乘客与售票员互殴 1人掉牙1人受伤
2006-03-08 11:41:45
中国法院网讯 (孙静波) 家住房山的言荷(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坐了一趟车,结果“坐”掉了一颗牙。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为孩子买车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李青(化名)赔偿原告言荷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88.31元。
2004年11月底,言荷带着她的孩子坐上了一辆小公共汽车。上车后,言荷给自己和孩子买了两张票。这时,她听到车上有乘客说售票员李青是乱收费,那么点高的小孩应该买半票才对。她一寻思,觉得没错,便与李青理论起来,要求给孩子买半票。而李青则坚持孩子已经够身高了,应当打全票。言荷认为对方是乱收费,声称要告他们。李青的反应是:“你要告就告去吧,不愿意坐就下车。”
此时,小公共恰好行至某站地,言荷见对方是如此态度,便要求下车。李青将剩余的车票款退还给对方。这时,不知为何,言荷的孩子忽然哭了起来,做母亲的一急,就随手将退还的钱扔到车上的地板上。接着言荷和李青就因为言语不和,厮打了起来。混乱中,李青不小心把手伸到言荷嘴里,言荷一咬,李青急了,连忙往外拔,结果她的手挣脱出来了,中指挂彩,言荷的一颗下门牙也掉了。之后,言荷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下前牙一颗缺失,该牙唇侧骨量不足,建议植牙,所需费用一万元左右,同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微伤。
掉牙之后的言荷越想越气,于是便把李青以及她所在小公共挂靠的客运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言荷因购买车票与被告李青发生矛盾,双方本应该冷静处理,但言荷在李青将车票款退还后,将钱款扔在车上以致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两人都受了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所以均应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事情的发生是由李青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客运中心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此时,言荷还没有实际对其受伤的牙齿进行修复,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此外,医院的诊断证明载明的治疗设计及收费标准并不能证明该项植牙费是确定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所以法院对这笔费用不予支持。同时,因为双方对互殴都存在过错,所以言荷要求李青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故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4年11月底,言荷带着她的孩子坐上了一辆小公共汽车。上车后,言荷给自己和孩子买了两张票。这时,她听到车上有乘客说售票员李青是乱收费,那么点高的小孩应该买半票才对。她一寻思,觉得没错,便与李青理论起来,要求给孩子买半票。而李青则坚持孩子已经够身高了,应当打全票。言荷认为对方是乱收费,声称要告他们。李青的反应是:“你要告就告去吧,不愿意坐就下车。”
此时,小公共恰好行至某站地,言荷见对方是如此态度,便要求下车。李青将剩余的车票款退还给对方。这时,不知为何,言荷的孩子忽然哭了起来,做母亲的一急,就随手将退还的钱扔到车上的地板上。接着言荷和李青就因为言语不和,厮打了起来。混乱中,李青不小心把手伸到言荷嘴里,言荷一咬,李青急了,连忙往外拔,结果她的手挣脱出来了,中指挂彩,言荷的一颗下门牙也掉了。之后,言荷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下前牙一颗缺失,该牙唇侧骨量不足,建议植牙,所需费用一万元左右,同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微伤。
掉牙之后的言荷越想越气,于是便把李青以及她所在小公共挂靠的客运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言荷因购买车票与被告李青发生矛盾,双方本应该冷静处理,但言荷在李青将车票款退还后,将钱款扔在车上以致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两人都受了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所以均应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事情的发生是由李青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客运中心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此时,言荷还没有实际对其受伤的牙齿进行修复,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此外,医院的诊断证明载明的治疗设计及收费标准并不能证明该项植牙费是确定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所以法院对这笔费用不予支持。同时,因为双方对互殴都存在过错,所以言荷要求李青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故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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