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口角酿祸 丈夫吓唬妻子燃汽油
2006-02-23 08:54:32
     中国法院网讯 (廖林雄 郑希明)  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头脑一热,竟不顾妻儿安危泼燃汽油,结果造成妻子重伤,儿子轻微伤。2月22日上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发财有期徒刑四年。

  罗发财与罗某系自由恋爱,两人于2003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后生育一男孩。2005年9月28日上午,罗某向罗发财要300元钱去南平喝喜酒,罗发财只给了100元,两人因此事发生争吵。

  罗某抱着儿子走到一楼房间,罗发财也跟进房间并将房门关上。在房间里,两人继续争吵,罗某不让罗发财去干活,并称“如果去干活,回来就见不到她和儿子了”。罗发财听后就说“要死就一起死”,随后从房间办公桌下拿出一个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将瓶中的小半瓶汽油泼到罗某裤腿上,并从口袋里拿出一个打火机点燃,后又将已熄灭的打火机扔在距离罗某约80厘米的地上。尔后,罗发财在蹲下身子捡拾地上的打火机时,因击发火石而引燃了罗某身上的汽油。罗某急忙把孩子放在床上,并用棉被扑灭身上的火,罗发财也用水帮助扑灭罗某身上的火。之后,罗发财与家人一起将罗某送到医院救治。汽油燃烧造成罗某腹躯部、双上下肢大面积烧伤,孩子右手背、臀部、左大腿等处烧伤。经法医鉴定,罗某伤情为重伤,孩子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发财虽然故意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罗某的裤腿上,点燃了打火机,造成被害人烧伤,但从被告人泼洒汽油的部位、引燃汽油的情形及事后积极灭火和救治被害人的情形分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充分,且指控被告人泼洒汽油之后,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身上汽油一节也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罗发财故意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裤腿上,并明知汽油系易燃危险物品,一旦着火会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仍近距离击发打火机火石而引燃被害人裤腿上的汽油,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故意,这种故意属于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是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等犯罪未完成的形态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发财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由于被告人罗发财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罗某重伤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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