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善法真正承载起人性之重
2006-02-08 14:46:3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耕身
长沙市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将更显人性化。据报道,长沙市政府近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称,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长沙市将实施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救治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除此之外,《通知》还分别对救助工作不得互相推诿、车站码头要设救助联络点等做出明确规定。
不难看出,长沙《通知》是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一次完善。众所周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在急需废止《收容遣送办法》背景下出台的一部法规,因此具体到对于流乞人员的救助管理,更多的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难免留有许多细节性的缺憾,这也使得各地救助站在具体实践中,遭遇一些法律上的难题,使得一部充满人道精神的“善法”难以承载人性之重。
以对流浪危重病人的救助为例,救助管理办法仅规定:“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但对于站外的危重病人,以及如何救治,谁来救治,救治费用如何结算等等问题,都语焉未详。由于对于病人的救治牵涉诸多部门,因此在责权不清、无法统一协调诸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流乞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只好成为“无主病人”,警察不管,医院不问,连救助站也可以“没有救治能力”为由拒绝提供救助。
因此,以“先救治后救助”明确救治乃救助的题中之义,并通过确立定点医院、落实救治经费等予以配套,正是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一次细化与完善。但这是否意味着,长沙一纸《通知》足以解决各地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出现的一些难题与窘境?
综合各地在救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至少还存在着这样一些亟待填补的法律“空隙”:《救助管理办法》只解决了临时性的救助问题,但如何才能解决流乞人员长期的生计难题?乞丐在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接受救助怎么办?如果救助人员在滞留超期后仍不愿离开救助站怎么办?如何区分合法与违法的乞讨行为?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禁止在“繁华街段”乞讨?是否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乞丐实施强制性救助?如何保障救助站的经费来源以及这些经费不被滥用?等等。这些方面,有的已在具体的实践中引发种种争议,如一些城市出台的“禁乞”措施等,这也正表明,它们都关乎着救助管理办法运行的效果,因此都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予以细化并完善。(原载:《青年报》)
不难看出,长沙《通知》是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一次完善。众所周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在急需废止《收容遣送办法》背景下出台的一部法规,因此具体到对于流乞人员的救助管理,更多的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难免留有许多细节性的缺憾,这也使得各地救助站在具体实践中,遭遇一些法律上的难题,使得一部充满人道精神的“善法”难以承载人性之重。
以对流浪危重病人的救助为例,救助管理办法仅规定:“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但对于站外的危重病人,以及如何救治,谁来救治,救治费用如何结算等等问题,都语焉未详。由于对于病人的救治牵涉诸多部门,因此在责权不清、无法统一协调诸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流乞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只好成为“无主病人”,警察不管,医院不问,连救助站也可以“没有救治能力”为由拒绝提供救助。
因此,以“先救治后救助”明确救治乃救助的题中之义,并通过确立定点医院、落实救治经费等予以配套,正是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一次细化与完善。但这是否意味着,长沙一纸《通知》足以解决各地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出现的一些难题与窘境?
综合各地在救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至少还存在着这样一些亟待填补的法律“空隙”:《救助管理办法》只解决了临时性的救助问题,但如何才能解决流乞人员长期的生计难题?乞丐在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接受救助怎么办?如果救助人员在滞留超期后仍不愿离开救助站怎么办?如何区分合法与违法的乞讨行为?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禁止在“繁华街段”乞讨?是否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乞丐实施强制性救助?如何保障救助站的经费来源以及这些经费不被滥用?等等。这些方面,有的已在具体的实践中引发种种争议,如一些城市出台的“禁乞”措施等,这也正表明,它们都关乎着救助管理办法运行的效果,因此都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予以细化并完善。(原载:《青年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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