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帮人清塘后电鱼吃触电身亡
死者自身和塘主人、另一帮工人各自承担责任
2006-02-07 16:54:42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锋)  村民郭某某在应同村村民郭某东之邀帮助清塘时触电身亡,为讨损失,郭某某的妻儿父母将郭某东和另一帮工人郭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郭某东和郭某分别赔偿原告25007.93元和5000元。

  2004年12月18日早饭后,郭某东邀约郭某某帮其清塘,郭某某同意后又邀到同村的郭某同去。三人到郭某东承包的养猪场基地后,郭某某和郭某即下塘一边清理浮水莲一边抓鱼。中午吃完饭后,塘内的水基本放干了,郭某某即提议拉电线去烧塘中的塘鲶,郭某东和郭某未提出异议。随后郭某某和郭某东即动手制作好烧鱼杆。插上电后,郭某某即持杆下塘烧鱼,郭某则跟在后面拾。后郭某某被电流击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东赔偿3万元,郭某赔偿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在义务帮工期间触电身亡,作为被帮工人的郭某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郭某虽然也是帮工人,但他对郭某某提出用电烧鱼的违法方法未加制止,且积极配合郭某某用电烧鱼,故其行和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也有一定关系。但鉴于死者郭某某明知用电烧鱼违法且不安全,仍首先提议并积极实施用电烧鱼的违法方法,致使自己触电身亡,其本身负有重大过失,故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郭某某因触电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郭某某自身应承担60%的责任,由郭某东和郭某分别承担30%和1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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