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店摩托车来路不明 打工仔帮助销赃
2006-02-07 16:34:54
     中国法院网讯 (兰文)  为发财而贪购赃车并出售的钟某聪,不但经济上得不偿失,还换来了刑罚。1月25日,福建长汀县人民法院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钟某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999年1月下旬,钟某聪来到长汀南山水泥厂钟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在明知钟某店内的摩托车无证件手续,且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帮助钟某将其店内的一部“洛嘉90”型摩托车骑到涂坊镇销售给涂某。后钟某聪又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钟某买下“本田100”型摩托车一部,并在明知该车是偷来的情况下将这部摩托车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卖给南山镇的易某。经鉴定,“本田10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万元,“洛嘉9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50元。此后,钟某聪还帮助钟某卖掉一部“嘉陵90”型摩托车,并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5元。案发后,钟某聪于2004年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清了所得赃款100元,还预缴了罚金。

  长汀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摩托车没有证件手续,且来历不明,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可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该摩托车属盗窃车辆。被告人钟某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清了所得的赃款100元,并预缴了罚金,可认为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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