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县2村官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领刑
2006-01-20 16:21:54
中国法院网讯 (邹旭 纪英) 未经土地有关部门的批准,两村官就主持村“两委”会议,将村里的土地擅自转让给他人取土烧砖,导致大量土地被毁坏。日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恩亮、崔久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1987年,崔家龙头村经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西南角建占地20亩的砖厂一处。1996年,砖厂停业窑体拆除,除因取土留下的6亩汪塘外,砖厂所占其余土地复耕并分给村民作为机动地耕种。2001年11月5日,原莒南县矿产局根据该村村委会的申请,依法为其划定9亩地的矿区,作为砖厂的取土范围。
2001年11月30日,时任村支书的崔久义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崔恩亮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由赵某与人合伙承包本村砖厂。在赵某承包砖场期间,该村未经莒南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将本村基本农田50亩、工矿用地33.95亩转让给赵某建砖厂使用。因砖场非法取土导致20.975亩基本农田和31.06亩工矿用地不能复垦。
1987年,崔家龙头村经莒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西南角建占地20亩的砖厂一处。1996年,砖厂停业窑体拆除,除因取土留下的6亩汪塘外,砖厂所占其余土地复耕并分给村民作为机动地耕种。2001年11月5日,原莒南县矿产局根据该村村委会的申请,依法为其划定9亩地的矿区,作为砖厂的取土范围。
2001年11月30日,时任村支书的崔久义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崔恩亮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由赵某与人合伙承包本村砖厂。在赵某承包砖场期间,该村未经莒南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将本村基本农田50亩、工矿用地33.95亩转让给赵某建砖厂使用。因砖场非法取土导致20.975亩基本农田和31.06亩工矿用地不能复垦。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