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滑倒致骨折 酒店赔偿2万元
2006-01-20 16:12:30
中国法院网讯 (潘巳申 吴艳燕) 客人任女士在酒店用餐时不慎滑倒,致使右下肢骨折并留下后遗症。任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酒店支付人民币1.9万余元。酒店对责任认定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酒店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7日,任女士及家人在虹口区某酒店包房用餐,中途离座时不慎在走廊上滑倒。酒店随即派人陪同任女士至医院就诊,对其进行日夜陪护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近2千元。事后,伤者家属及酒店至虹口区消保委进行调解,但因责任认定问题而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此后,任女士六次前往医院复诊,共花去医药费2千余元。2005年6月,任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任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酒店服务员在营业时间拖洗走廊地板,且未尽警示义务,对客人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故判令酒店支付伤者人民币1万9千余元。酒店对此不服,认为客人受伤系走路不慎所致,酒店并无错。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应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本案中,任女士因酒店地板湿滑而摔倒,酒店作为经营者既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发生,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作出明显的警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客人摔倒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7日,任女士及家人在虹口区某酒店包房用餐,中途离座时不慎在走廊上滑倒。酒店随即派人陪同任女士至医院就诊,对其进行日夜陪护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近2千元。事后,伤者家属及酒店至虹口区消保委进行调解,但因责任认定问题而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此后,任女士六次前往医院复诊,共花去医药费2千余元。2005年6月,任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任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酒店服务员在营业时间拖洗走廊地板,且未尽警示义务,对客人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故判令酒店支付伤者人民币1万9千余元。酒店对此不服,认为客人受伤系走路不慎所致,酒店并无错。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应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本案中,任女士因酒店地板湿滑而摔倒,酒店作为经营者既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发生,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作出明显的警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客人摔倒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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