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误当卵巢囊肿治疗 医院赔偿2.1万
2006-01-20 10:17:11
中国法院网讯 (余敬海) 患者张某因意外怀孕到医院做人流,医院在未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手术过程中B超提示的“左侧附件区囊性疱块”,医院又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即诊断为卵巢囊肿并进行治疗。患者因宫外孕破裂后,被转到上级医院作手术治疗。为26540.18元医疗费,张某与初诊医院对簿公堂。近日,在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初诊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2.1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因意外怀孕到竹山县中医院做人流,该医院在未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手术过程中B超提示的“左侧附件区囊性疱块”,医院又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即诊断为卵巢囊肿并进行治疗。当年7月28日,原告因腹痛、腹胀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先前诊断的卵巢囊肿进一步确诊为宫外孕,并进行手术,术中又以手术难度大为由将原告转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原告在太和医院住院38天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6540.18元。
张某认为,竹山县中医院术前不作必要检查,导致误诊误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54754.06元。
被告竹山县中医医院承认在该医疗中存在过错,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后经竹山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因意外怀孕到竹山县中医院做人流,该医院在未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手术过程中B超提示的“左侧附件区囊性疱块”,医院又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即诊断为卵巢囊肿并进行治疗。当年7月28日,原告因腹痛、腹胀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先前诊断的卵巢囊肿进一步确诊为宫外孕,并进行手术,术中又以手术难度大为由将原告转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原告在太和医院住院38天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6540.18元。
张某认为,竹山县中医院术前不作必要检查,导致误诊误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54754.06元。
被告竹山县中医医院承认在该医疗中存在过错,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后经竹山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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