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耳光逼烟钱 两载牢中过大年
2006-01-17 08:42:32
中国法院网讯 (秦飞雁) 过早地染上抽烟习惯的少年赵鹏(化名)因为无钱买烟,在二十天内三次将黑手伸向学生。1月16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赵鹏有期徒刑二年。
2005年8月31日下午,现年17岁的株洲县人赵鹏和彭某、龙某、马某、邱某、孙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在三门镇街上闲逛时,烟瘾发作,提出到三门镇某中学搞点钱抽烟。赵鹏等人纠集同伙窜到该中学,采取不给钱就打耳光的手段,向吴、石、陈、李等七人索得现金37元。
2005年9月15日下午、9月18日下午,赵鹏纠集彭某、邱某等人,先后两次向该校学生,以同样的手段分别索得现金9元、42元。同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赵鹏及同伙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轻微暴力手段索要他人钱财,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刑;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2005年8月31日下午,现年17岁的株洲县人赵鹏和彭某、龙某、马某、邱某、孙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在三门镇街上闲逛时,烟瘾发作,提出到三门镇某中学搞点钱抽烟。赵鹏等人纠集同伙窜到该中学,采取不给钱就打耳光的手段,向吴、石、陈、李等七人索得现金37元。
2005年9月15日下午、9月18日下午,赵鹏纠集彭某、邱某等人,先后两次向该校学生,以同样的手段分别索得现金9元、42元。同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赵鹏及同伙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轻微暴力手段索要他人钱财,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刑;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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