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在配电室解急送命向三方索赔
法院判令工厂赔偿1.5万
2006-01-10 14:46:05
中国法院网讯 (袁鹏) 市民刘某因内急就近到某工厂废弃的高压配电室“方便”,一不小心触电身亡。日前,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死者1.5万余元,供电公司和国土资源局不负赔偿责任。
2004年元旦前夕,刘某和家人回家途经市区某工厂,因刘某着急小便,便到附近寻找地方,发现该厂因拆除只剩一片废墟,唯有不远处配电室没有拆除。刘某来到配电室旁,发现门窗都已损坏,也未上锁,旁边用粉笔写着“危险”、“有电”的提示。这时,家人提醒刘某不要进去了,刘某觉得没事,于是自行进去小便。不一会,家人听见一声巨响,发现刘某躺在配电室东南角,已触电身亡。
据悉,该配电室所属工厂在破产后,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已被市国土资源局收回。2003年12月,国土资源局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而工厂在拍卖时,厂区用电已经终止,仅配电室仍供生活区152户居民的生活用电。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在家人提醒其进入配电室危险后,仍然坚持进入,其自身应当对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由于工厂已破产,其土地使用权被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并经相关程序出让与某房产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位于原厂区的配电室所有权应当随之转移,因此房产公司应当对该配电室进行管理。但从事件现场的照片来看,配电室的周围相关建筑均已拆除,地上散落着许多的建筑垃圾,配电室的门窗均已破损,容易使人认为该配电室为废弃的建筑,说明房产公司对配电室缺乏管理,因此被告房产公司对原告电击致死负有一定责任。国土资源局已经将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公司,并且于此事件发生前与该公司做了交接,因此国土资源局对刘某死亡不承担责任。由于事件发生时该配电室仍然为企业的居民供应生活用电,在用电人没有申请停电的情况下,被告济宁供电公司无权对该处停止供电,更无权拆除该配电室,因此济宁供电公司对刘某死亡不负责任。最后,济宁市中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1.5万余元。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2004年元旦前夕,刘某和家人回家途经市区某工厂,因刘某着急小便,便到附近寻找地方,发现该厂因拆除只剩一片废墟,唯有不远处配电室没有拆除。刘某来到配电室旁,发现门窗都已损坏,也未上锁,旁边用粉笔写着“危险”、“有电”的提示。这时,家人提醒刘某不要进去了,刘某觉得没事,于是自行进去小便。不一会,家人听见一声巨响,发现刘某躺在配电室东南角,已触电身亡。
据悉,该配电室所属工厂在破产后,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已被市国土资源局收回。2003年12月,国土资源局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而工厂在拍卖时,厂区用电已经终止,仅配电室仍供生活区152户居民的生活用电。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在家人提醒其进入配电室危险后,仍然坚持进入,其自身应当对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由于工厂已破产,其土地使用权被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并经相关程序出让与某房产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位于原厂区的配电室所有权应当随之转移,因此房产公司应当对该配电室进行管理。但从事件现场的照片来看,配电室的周围相关建筑均已拆除,地上散落着许多的建筑垃圾,配电室的门窗均已破损,容易使人认为该配电室为废弃的建筑,说明房产公司对配电室缺乏管理,因此被告房产公司对原告电击致死负有一定责任。国土资源局已经将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公司,并且于此事件发生前与该公司做了交接,因此国土资源局对刘某死亡不承担责任。由于事件发生时该配电室仍然为企业的居民供应生活用电,在用电人没有申请停电的情况下,被告济宁供电公司无权对该处停止供电,更无权拆除该配电室,因此济宁供电公司对刘某死亡不负责任。最后,济宁市中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1.5万余元。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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