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农案件调解 重点处理国企破产案件
2006-01-06 09:28:08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从5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传来消息,为依法促进国民经济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各地法院将加强涉农案件调解;重点处理好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涉外等案件;加大判处环境污染类案件的民事赔偿力度。

  会议指出,为依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对涉农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涉农案件;要加强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并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密切配合,依法妥善处理涉农矛盾纠纷。严格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严厉制裁违法侵占耕地的行为,保障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执行;严厉制裁贩卖假种子、假农药以及伪劣药品、产品等坑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对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视情况减、缓、免收诉讼费,加强诉讼指导。

  会议要求,各地法院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的审理中,要依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处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按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企业职工利益、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等要求,妥善处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案件;妥善处理好涉及证券、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案件、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案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落实《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和开发。依法制裁地区封锁等非法垄断行为和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制裁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技术合同纠纷的审理工作,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此外,针对资源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依法严厉惩处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加大判处民事赔偿的力度。及时审查和执行好排污费征收等非诉行政案件,大力支持环境行政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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