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信贷员私吞4万 离职后领刑
2006-01-05 16:24:47
中国法院网讯 (万淑萍) 原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住房城建分理处信贷科信贷员宋占新在任职时,将代收的4万元保险费据为己有。1月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离开建行的宋占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4年期间,宋占新在原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住房城建分理处(现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抚州紫竹支行)信贷科任信贷员,2004年12月离开建行。
2000年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住房城建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并按收取保险费数额的5%向分理处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签订了合同。按规定,分理处在收取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后,应开具财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并将收取的保险费于当日上缴财险公司或存入财险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2002年9月4日上午,宋占新收到西大街房地产公司经理何国栋交来的个人住房保险费4万元后,没有向何国栋开具保单或其他收款凭据证,也没有将这4万元上缴财险公司或存入财险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而是于当天将其存入自己个人活期存折上,并分两次取出,每次2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直到2004年12月,宋占新离开建行,办完了所有移交手续时,该笔款项仍被宋占新占为己有。案发后,宋占新已在检察机关退赃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占新身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收的保险费4万元不交财险公司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归案后,宋占新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前判决。
经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4年期间,宋占新在原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住房城建分理处(现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抚州紫竹支行)信贷科任信贷员,2004年12月离开建行。
2000年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文昌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住房城建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并按收取保险费数额的5%向分理处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签订了合同。按规定,分理处在收取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后,应开具财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并将收取的保险费于当日上缴财险公司或存入财险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2002年9月4日上午,宋占新收到西大街房地产公司经理何国栋交来的个人住房保险费4万元后,没有向何国栋开具保单或其他收款凭据证,也没有将这4万元上缴财险公司或存入财险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而是于当天将其存入自己个人活期存折上,并分两次取出,每次2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直到2004年12月,宋占新离开建行,办完了所有移交手续时,该笔款项仍被宋占新占为己有。案发后,宋占新已在检察机关退赃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占新身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收的保险费4万元不交财险公司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归案后,宋占新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