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主任出让集体财产收受股金领刑
2005-12-23 17:22:48
中国法院网讯 (陈立烽 兰文) 身为供销社主任,在出让集体财产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的钱财,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12月22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明桂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谢明桂,原系长汀县供销社附城中心供销合作社主任。2002年1月23日,谢明桂代表附城供销合作社与肖某签订房屋购销处房产转让合同,同年2月16日(旧历正月初五)晚,在家中收受肖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2003年9月18日,谢明桂代表长汀县古城供销合作社与李某、张某(合伙投资人)签订古城供销社加油站转让合同书。此后,张某为尽快取得加油站的有关证照,许诺送5万元加油站的股金给谢明桂。2003年12月,谢明桂到张某家中,在只交给张某5万元投资款的情况下,要求张某以收到谢妻廖某红的钱款的名义出具收条,张某遂出具“收到廖某红交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收条给谢明桂,谢明桂从而收受张某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万元,用于充抵应交张某的投资款。案发后,谢明桂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明桂身为附城中心供销合作社主任,在转让房屋购销处房产、古城加油站的过程中,为受让人肖某、张某谋取利益,收受肖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收受张某所送的投资款(股金)人民币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谢明桂在看守所有效阻止了同号房涉嫌故意杀人的饶洪林自杀的行为,有立功表现,及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谢明桂,原系长汀县供销社附城中心供销合作社主任。2002年1月23日,谢明桂代表附城供销合作社与肖某签订房屋购销处房产转让合同,同年2月16日(旧历正月初五)晚,在家中收受肖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2003年9月18日,谢明桂代表长汀县古城供销合作社与李某、张某(合伙投资人)签订古城供销社加油站转让合同书。此后,张某为尽快取得加油站的有关证照,许诺送5万元加油站的股金给谢明桂。2003年12月,谢明桂到张某家中,在只交给张某5万元投资款的情况下,要求张某以收到谢妻廖某红的钱款的名义出具收条,张某遂出具“收到廖某红交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收条给谢明桂,谢明桂从而收受张某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万元,用于充抵应交张某的投资款。案发后,谢明桂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明桂身为附城中心供销合作社主任,在转让房屋购销处房产、古城加油站的过程中,为受让人肖某、张某谋取利益,收受肖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收受张某所送的投资款(股金)人民币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谢明桂在看守所有效阻止了同号房涉嫌故意杀人的饶洪林自杀的行为,有立功表现,及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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