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延边分行违规吸储被判赔偿客户损失
2005-12-22 08:45:32
中国法院网讯 (王静) 16年前,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推出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高息揽储,后因违反金融政策规定被取消,而受高息吸引并存入了2000元的张某为此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返还给原告张某本金2000元,并赔偿损失6227.4元。
1989年9月15日,为了庆祝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成立5周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延边中心支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推出最新储蓄存款种类——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当年,工商银行在广告宣传单中说,本储蓄面额为1000元,存期分别为15年、21年、30年。此种储蓄具有长期保值的特点(年得率为13.64),存期每到3年,银行及时按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档次预以计息,并主动转入本金产生复利。在整个存期内如遇国家调低储蓄利率,仍按原利率给予计息。广告中还举例说明,如按现行保值贴补利率计算,每存1000元,15年到期为1.9万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为6.2万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为36万元左右。
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和高利息的吸引,当时延边很多群众参加了这种储蓄。1989年9月19日,延吉市民张某也为儿子存了两份数额为1000元、存期为15年的“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然而,张某想不到的是,2004年存款到期时,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却拒绝按照原来的承诺兑现张某要求的本息3.8万元。银行解释说,他们当时开办“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不久,便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办保值储蓄的通知。通知中说,保值储蓄的贴补利率是随物价浮动的,不能用现在的贴补率代替今后的贴补率。通知要求,各专业银行要立即停止开办这种储蓄业务,已经开办的,要由各专业银行向储户说清楚,纠正过来。接到通知后,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采用公告等方式通知储户办理提存或转存。对已发放的2387份存单收回1962份,存下的425份没能收回。
储户张某说,存款后他没有看到银行发出的取消这一存款的公告,也没有接到通知。另外,银行向储户签发的存单具有合同效力,银行不能单方毁约。于是,他将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起诉到吉林省延吉市法院,要求银行履行原来的承诺。
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开办“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虽经主管部门批准,程序合法,但存款协议中15年的存期约定违反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保值储蓄存款年限最高为8年的强制性规定,利率高于规定的年利率,利率计算复利方法也违反了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故银行和储户张某间的存款协议无效。被告工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明知国家对保值定期储蓄有严格规定,却以违规提高存款档次等方法吸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此,被告工商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损失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被告所得利益程度,延吉市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按198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的五年至十年期贷款利率1.926%,计算原告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1989年9月15日,为了庆祝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成立5周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延边中心支行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推出最新储蓄存款种类——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当年,工商银行在广告宣传单中说,本储蓄面额为1000元,存期分别为15年、21年、30年。此种储蓄具有长期保值的特点(年得率为13.64),存期每到3年,银行及时按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档次预以计息,并主动转入本金产生复利。在整个存期内如遇国家调低储蓄利率,仍按原利率给予计息。广告中还举例说明,如按现行保值贴补利率计算,每存1000元,15年到期为1.9万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为6.2万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为36万元左右。
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和高利息的吸引,当时延边很多群众参加了这种储蓄。1989年9月19日,延吉市民张某也为儿子存了两份数额为1000元、存期为15年的“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然而,张某想不到的是,2004年存款到期时,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却拒绝按照原来的承诺兑现张某要求的本息3.8万元。银行解释说,他们当时开办“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不久,便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办保值储蓄的通知。通知中说,保值储蓄的贴补利率是随物价浮动的,不能用现在的贴补率代替今后的贴补率。通知要求,各专业银行要立即停止开办这种储蓄业务,已经开办的,要由各专业银行向储户说清楚,纠正过来。接到通知后,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采用公告等方式通知储户办理提存或转存。对已发放的2387份存单收回1962份,存下的425份没能收回。
储户张某说,存款后他没有看到银行发出的取消这一存款的公告,也没有接到通知。另外,银行向储户签发的存单具有合同效力,银行不能单方毁约。于是,他将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起诉到吉林省延吉市法院,要求银行履行原来的承诺。
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开办“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虽经主管部门批准,程序合法,但存款协议中15年的存期约定违反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保值储蓄存款年限最高为8年的强制性规定,利率高于规定的年利率,利率计算复利方法也违反了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故银行和储户张某间的存款协议无效。被告工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明知国家对保值定期储蓄有严格规定,却以违规提高存款档次等方法吸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此,被告工商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损失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被告所得利益程度,延吉市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按198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的五年至十年期贷款利率1.926%,计算原告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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