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卫生局股长受贿帮人逃避刑事责任
2005-12-13 16:16:10
     中国法院网讯 (文波)  日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涪城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过勇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过勇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涪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6月,过勇利用担任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为绵阳市涪城区开私人诊所的赵莲英(己判刑)、赵某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分别收受赵莲英、赵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共计6000元。

  2004年6月,绵阳城区个体诊所的赵莲英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对患者孙瑾进行牙齿美容手术。由于赵莲英治疗不当,术后孙瑾发生并发症,导致孙瑾在烤瓷冠修复后并发根尖炎、牙冠折断等症,并导致孙瑾10枚牙冠大部份缺失。经法医学鉴定,孙瑾的损伤程度属重伤。2005年2月24日,孙瑾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3月7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干警前往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调查赵莲英在为孙瑾作牙齿美容手术时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其行医是否合法并要求出具书面意见。过勇为帮助赵莲英逃避处罚,在明知赵莲英是2004年7月才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前提下,仍将赵莲英的执业申请时间提前到2004年5月20日,并据此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卫生局认为赵莲英系合法执业的虚假说明,通知赵莲英重新伪造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销毁了赵莲英的原始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及配套材料。

  2005年3月29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公安分局以赵莲英涉嫌非法行医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院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出具的虚假情况说明及伪造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于2005年4月4日,以赵莲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造成了赵莲英逃避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

  涪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过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过勇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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